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股份”或“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常设机构,作为公司信息汇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七条公司要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的服务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监管部门、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发布;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服务对象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接待股民来访,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证券分析师说明会、公司业绩推荐会(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人员及投资者参加。
(五)公共关系: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董秘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媒体合作:维护与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正确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即时披露、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交流的版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组织专门培训。
第十四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所属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诚实信用、有热情、有责任心;
(二)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得到必要的培训,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及程序;
(五)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临时公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