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设计(600720)_公司公告_中交设计: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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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设计: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31

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 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以及 《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现有股东 及潜在股东)、证券公司分析师及投资机构分析师、财经媒体、 监管机构及其他境内外的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

办法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 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在投资者管理管理中要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要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五条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负责人,负责审 批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包括股东会、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重要境内外资 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 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秘 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 责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六条公司要做好投资者相关保护工作,维护投资者利益;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

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 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产业发展方 向竞争战略、研发战略和市场战略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 决策、资产重组、对外合作、管理层变动、财务状况、经营业 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各种有关公 司的重大信息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 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会、投 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以及 监管机构、交易所组织的投资者教育等活动、财经媒体采访和 报道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便 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 性条件。

第九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等并在 公司网站公布,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保证在工作时 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投资者反馈的相关信 息,并定期向管理层反馈投资者的意见、建议或诉求等。号码、 地址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公布。

公司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 议。

第十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 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会议期间 要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除现场投票外,还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 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 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 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 目予以展示。

第十三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 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至少一名独 立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出席投资者 说明会。董事长和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投资 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 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与公司有关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的;

(二)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相关重大事件受到资本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 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 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为了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公司通过定期 或不定期组织路演、反向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近距离与 投资者就公司生产经营、发展规划等重要内容及投资者感兴趣 的相关问题进行交流,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司网站公布的投资者热线、 传真及电子邮箱等进行投诉,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八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 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 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的宣传报 道,做好舆情监控,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和妥善处理。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 筹、协调与安排,包括:

(一)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与预算;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全面统筹、组织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为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的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五)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层介绍投资者关 系工作进展及资本市场动态;

(六)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七)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八)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九)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十)其他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有关投资者关系管 理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总裁及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 接待投资者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

口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 具有诚信、公正、热情服务的工作精神,具备较全面的知识结 构以及与投资者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具体应当包括以下专业 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证券、金融、法律、企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境内外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较强的语言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有较强的 协调和应变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 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 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 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 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 年。

第二十五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分公司及本部各部门,按照职责要求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并根据投资者关系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人员支持,并对 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前提下,公司本部各部 门应当积极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并按职责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各部门按照负责的职责范围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所需信 息,按需为投资者关系活动提供支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管理管理活动中不得 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 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在接待投资者时,如回答问题的个别或综合内容 等同于提供未发布的内幕信息,须拒绝回答并说明理由;

(九)拒绝评论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如报告中载 有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内幕信息,

公司应当通知分析师;如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 会涉及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应当视情况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 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十)若分析师或财经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 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当要求该分 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适当发布澄清公告;如该分析报 告或报道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发布澄清公告;

(十一)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 条件,包括提供专项经费,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便携式计算 机等办公设备,保持公司网络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等。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以聘请财经公关公司 等专业投资者关系中介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 响的,由当事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按公司相关规 定进行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本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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