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713证券简称:南京医药编号:
ls2025-161债券代码:110098债券简称:南药转债
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付息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年12月24日?可转债除息日:2025年12月25日?可转债付息日:2025年12月25日?本次每百元兑息金额(含税):0.2元(人民币,下同)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南药转债”或“可转债”)将于2025年12月25日开始支付自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12月2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约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1、可转债简称:南药转债
2、可转债代码:110098
3、可转债发行日期:2024年12月25日
4、可转债发行量:108,149.10万元(10,814,910张,1,081,491手)
5、可转债上市量:108,149.10万元(10,814,910张,1,081,491手)
6、可转债面值:100元/张
7、可转债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6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8、可转债上市时间:2025年1月20日
9、可转债存续起止日期:2024年12月25日至2030年12月24日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⑤公司将在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11、转股期限: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4年12月31日,T+4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年7月1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30年12月24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2、转股价格:“南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5.29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
5.12元/股。
二、本次付息方案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南药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12月24日。本计息年度可转债的票面利率为0.2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年12月24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5年12月25日
3、可转债付息日:2025年12月25日
四、付息对象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5年12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南药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元(含税),实际派发利息为0.16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2元(含税)。
3、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南药转债”的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公司按税前兑息金额派发利息,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利息金额为0.2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称: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公司战略与证券事务部
联系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5号2幢
联系电话:025-84552653
2、保荐人(主承销商)、可转债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叶佳雯、刘蕾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联系电话:010-85156379
3、保荐人(主承销商)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刘兆印、王刚联系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联系电话:025-58519322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联系电话:4008058058特此公告
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