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100 证券简称:工新5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哈尔滨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哈尔滨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新科技”、“公司”)已对本次诉讼案件的相关案涉资产计提了减值损失,法院作出的四份《民事判决书》中有三份尚未生效,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具体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于2024年就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四项资产与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存在所有权纠纷事项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分别提起了民事诉讼,并于近日收到哈中院(2024)黑01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2024)黑01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2024)黑01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及(2024)黑01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黑01民初594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工新科技
被告:工大集团
2、案件基本情况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工大高新”)成立于1993年7月,成立时工商局登记的企业第二名称为工大集团。1995年8月,工大高新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工大集团;1995年11月,工大高新
(时用名为工大集团)取得南岗区护军街40号0-4层房产(以下简称“学子公寓房产”)的H3D字第01410号《房屋所有权证》;1996年1月,企业名称由工大集团改回工大高新。案涉房产系工大高新通过股东出资取得,并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至今,现该房产的限制权利状态为查封。
工大集团成立于1996年9月,工大集团于2003年取得案涉房产的哈房权证开国字第00060915号《房屋所有权证》。2020年4月,工大集团向工大高新出具《确认书》,确认学子公寓房产为工大高新所有。2021年9月,哈中院裁定受理黑龙江华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工大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2024年3月,工大高新向工大集团管理人申请取回案涉房产,得到否定回复后向哈中院就此事项提起诉讼。2024年7月10日,工大高新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工新科技。
3、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护军街40号0-4层房产归工新科技公司所有;
(2)取回工新科技公司所有的学子公寓房产,工大集团配合办理更名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工大集团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哈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工新科技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现案涉房屋仍处于查封状态,并未解封。工大集团现处于破产重整阶段,并无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所涉执行案件已终结,没有改变被执行人未依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执行现状。就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而言,无论是强制执行还是企业破产,均属债务清偿法律程序。在此情况下,工新科技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将会导致本案裁判结果与另案执行的冲突。工新科技以取回权为由要求工大集团协助办理更名手续,尚不具备行使条件,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综合考虑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等情况,作出(2024)黑01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工新科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831.17元,由工新科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2024)黑01民初947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工新科技被告:工大集团
2、案件基本情况
1994年8月,工大高新设立分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教育考试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教育考试培训中心”),地址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双北路12公里处。1996年2月,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对工大高新进行验资,将案涉教育考试培训中心的两处土地、六处建筑物资产列为工大高新股东资产。工大高新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至今,现该房产的限制权利状态为查封。2003年4月,工大集团取得案涉土地的哈国用(2003)字第44403号、哈国用444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4年2月,工大集团取得案涉房产的哈房权证里字第:00061135号;000611356号;00061137号;00061138号;00061139号;00061140号《房屋所有权证》。2020年4月,工大集团向工大高新出具《确认书》,确认上述两处土地和六处房产归工大高新所有。2024年4月,工大高新向工大集团管理人申请取回案涉房产,得到否定回复后向哈中院就此事项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双北路12公里处12280平方米、1428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即考培大厦房产(综合楼1#、门卫室1,6#、门卫室5#、办公楼2#、保龄球馆3#、别墅4#)所有权归工新科技公司所有;
(2)取回工新科技公司所有的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双北路12公里处12280平方米、1428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考培大厦房产(综合楼1#、门卫室1,6#、门卫室5#、办公楼2#、保龄球馆3#、别墅4#),工大集团配合办理更名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工大集团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哈中院经过审理,作出(2024)黑01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
下:
驳回原告工新科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92.97元,由工新科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2024)黑01民初948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工新科技被告:工大集团
2、案件基本情况
1993年12月,工大高新哈特购物广场注册成立,经营场地为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哈特大厦1-3层。1997年1月,工大高新与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签署协议,工大高新以转让股权投资对等获得哈特购物广场1-3的全部产权。此案涉资产工大高新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至今,现该房产的限制权利状态为查封、抵押。
2013年7月,工大集团取得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1-6层的哈房权证南字第1301041382号《房屋所有权证》。2020年4月,工大集团向工大高新出具《确认书》,确认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哈特大厦1-3层的一部分,房产建筑面积为5400平方米的资产为工大高新所有。2024年4月,工大高新向工大集团管理人申请取回案涉房产,得到否定回复后向哈中院就此事项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哈特大厦1-3层房产及该房产分摊土地的使用权归工新科技公司所有;
(2)请求法院判令取回工新科技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哈特大厦1-3层房产及该房产分摊土地使用权,工大集团配合办理更名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工大集团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哈中院经过审理,作出(2024)黑01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工新科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70.73元,由工新科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哈特购物广场房产于2016年被工大集团抵押给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并于2017年办理完毕相应登记手续。2018年,经法院判决确认,包商银行对包括哈特购物广场房产在内的房产、土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包商银行对该等财产享有生效判决认定的优先权,故即使公司对本案提出上诉且上诉请求获得法院支持,亦不能对抗包商银行对此享有的优先权。因此,经综合谨慎判断后,公司决定不再对本案提起上诉。
(四)(2024)黑01民初949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工新科技
被告:工大集团
2、案件基本情况
1992年哈尔滨工业大学申请南岗区护军街、西大直街拐角处面积为2209m?的建设用地获批后,由工大高新出资建设南岗区西大直街108号房屋一处,总高6层,建筑面积7360.44m?,该处房屋调拨为工大高新的固定资产。1993年12月,工大高新申请设立了哈尔滨市汇丰大酒店(以下简称“汇丰酒店”),案涉房产由汇丰酒店经营使用。1995年11月,工大高新(时用名工大集团)对该处房产取得了H3D字01408号《房屋所有权证》。1998年,汇丰酒店申请更名成立哈尔滨哈特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特酒店”),工大高新以案涉房产实物出资占股75%,该处房产一直用于哈特酒店经营使用至今,现该房产的限制权利状态为查封。
工大集团成立于1996年9月,工大集团于2003年取得了案涉房产的哈国用(2003)字第432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哈房权证开国字第00060913号《房屋所有权证》。2020年4月,工大集团出具《确认书》,确认上述案涉资产为哈
特酒店所有。2024年3月,工大高新向工大集团管理人申请取回案涉房产,得到否定回复后向哈中院就此事项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08号0-6层房产所有权(产权证号:哈房权证开国字第00060913号)及该房产坐落的哈尔滨市南岗区护军街西大直街拐角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哈国用(2003)字第43290号)归工新科技所有;
(2)请求取回工新科技所有的上述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工大集团配合工新科技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转移登记到工新科技名下,转移登记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大集团负担;
(3)诉讼费由工大集团负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哈中院经过审理,作出(2024)黑01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工新科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516.59元,由工新科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对本次诉讼案件的相关案涉资产计提了减值损失,法院作出的四份《民事判决书》中有三份尚未生效,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具体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为准。
三、风险提示
公司已于近日向工大集团管理人递交了《关于工大集团与工新科技相关权属交叉资产不应纳入破产财产范围的异议函》,且本次四起诉讼案件有三起案件公司已提起上诉,但仍存在再次被法院驳回及公司资产权益丧失的风险。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
(www.neeq.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