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岩石(600696)_公司公告_*ST岩石: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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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15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案件判决金额:1,799.56万元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和2025年7月2日分别披露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分行(以下简称“原告”)诉上海光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和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金融借款诉讼及判决情况,具体请见《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4-081)和《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5-036)。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2025)沪0115执22511号)。

二、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2024)沪0115民初85182号判决书生效内容:

(1)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672,806.66元,支付利息155,998.08元及截至2025年2月20日的逾期利息688.43元;

(2)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自2025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息之和17,828,804.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175%计算);

(3)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0元;

(4)如被告一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一协议,以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00号401室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3,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一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一继续清偿;

(5)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二履行连带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案件受理费用130,9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三项合计136,11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2、执行费85,264.69元。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已经确认了借款本金并计提了利息,不动产可能存在被拍卖、变卖的风险,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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