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商股份”)于2025年10月17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3月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5),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谢彦君为征集人就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3月5日至2025年3月14日。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25年3月15日对外披露了《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4、2025年3月20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5年3月2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大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08)。
6、2025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7、2025年4月1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大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3),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完成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登记工作,向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以13.03元/股的授予价格授予3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8、2025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1、调整事由
2025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16,152,5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每股派送红股0.1股。截至2025年6月10日,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
2、调整方法
(1)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P=(13.03-1)/(1+0.1)≈10.936363元/股。据此,公司董事会同意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13.03元/股调整为
10.936363元/股。
(2)回购数量
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Q=310*(1+0.1)=341万股。据此,公司董事会同意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由310.00万股调整为341.00万股。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