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审核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 B座20层 邮编:100073电话:(010) 51423818 传真:(010) 51423816
目 录
一、审核报告1-2
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债表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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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中兴华专字(2025)第020310号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公司”)编制的《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以下简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执行了合理保证的审核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和对外披露专项说明,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审核证据是亚通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上述说明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审计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对上述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检查、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审核证据做出职业判断。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结论
我们认为,亚通公司编制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梁峻、翟云云、顾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13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决定书的内容,公司于2025年8月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将上述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公司2023及2024年度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说明如下:
一、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
决定书指出,公司合并层面确认了上海环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管桩及附加服务产生的收入,因亚通股份未在报告期内让渡管桩控制权,该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的规定,导致公司2023年年报披露的收入不准确。
决定书指出,公司所属上海环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共同向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安装、焊接等管桩销售附加服务。根据桩基工程施工日记记载,对管桩销售附加服务相关人工成本归集不准确,导致公司2023年年报披露的利润总额不准确。
根据决定书所认定的情况,公司对相关年度的财务报告数据进行了严格自查,并针对决定书中涉及的事项进行整改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自查情况,并基于审慎性原则,对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调整。
二、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对公司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均不产生影响,仅涉及合并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影响的2023年度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