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5〕0221号
关于对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百川能源,A股证券代码:600681;
王东海,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王东海从2019年9月起可以控制涿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涿鹿大地)和绥中大地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绥中管道),但未向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能源或公司)报送关联人名单和关联关系说明,致使百川能源在2019年10月以2.20亿元(占公司2018年44.82亿元净资产的4.91%)收购涿鹿大地、绥中管道的交易中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且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
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及披露程序,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0.2.1条、第10.2.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王东海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
露第一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10.2.4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东海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