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认为应披露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需要依照本办法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在发生或知悉当日书面报告至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以下统称审批表),并将审批表、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说明等)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对于难以判断的事项应及时与公司法务部门或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审核后应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五)董事会办公室应将有关决定及时反馈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相关主体。
第十三条经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或者将不符合
本办法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
附件: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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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申请时间 | |
| 申请部门/分、子公司 | |
| 事项披露类型 |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 | 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及文件的类型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一季度报告?三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 重大交易是□否□日常交易是□否□关联交易是□否□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客户名称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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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是□否□核心技术信息是□否□对外投资信息是□否□主要经营业务信息是□否□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是□否□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是□否□其他(注:请附后注明)
| 供应商名称是□否□核心技术信息是□否□对外投资信息是□否□主要经营业务信息是□否□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是□否□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是□否□其他(注:请附后注明)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申请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意见 | |
| 董事会办公室审查意见 | |
|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注:请附后注明) |
| 恢复披露情况(如适用) | 是□否□(注:填入“是”的,进一步说明恢复披露时间) |
|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 (注:请附后注明)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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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审核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