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公用(600635)_公司公告_大众公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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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经2025年10月30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以下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公司须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且应有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局主席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

名委员会工作。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经理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人选,就董事候选人、须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及审核拟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三)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建议,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在必要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五)至少每年检查董事会的架构、人数、组成及多元化,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六)协助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七)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或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上市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集团本部、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职称、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7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第十三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或拒绝出席时,由其他一名委员(独立非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在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主席、提名委员会主任或1/2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像、电话、网络会议等通讯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至少由两名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

第十九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应考虑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董

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负责监察该政策的执行并在适当时候检审和修订该政策,确保其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在检审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搜寻及提出董事人选时,应根据公司的业务模式和具体需要,考虑相关因素以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提名委员会可从多个方面考虑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期限等。在考虑上述相关因素后,提名委员会按董事人选的长处及其可为董事会作出的贡献,向董事会作出最终的委任建议。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上述规定相抵触时,按上述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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