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公用(600635)_公司公告_大众公用:总裁工作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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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公用:总裁工作细则(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30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总裁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含10%)的单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银行贷款、对外担保事项等,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含1%)的对外捐赠。但须按照公司制定的决策程序进行,且不包括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需要经股东会审议决定的的对外投资项目。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条副总裁作为总裁的助手,受总裁委托分管部门以及下属各子公司的工作,对总裁负责。副总裁可以在总裁不能履行职务或因工作特殊需要时,接受总裁委托,代行总裁职权。

第三章总裁工作机构

第七条根据公司的经营规模和实际需要,公司设置行政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投资发展部、信息部、审计稽核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法务部等部门。公司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机构设置,调整方案由总裁决定。

第八条总裁办公会议制度。总裁办公会议由公司总裁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总裁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总裁办公会议的出席人员由总裁室视需要,决定有关人员参加,以视像、通讯等线上方式参加办公会议亦视为出席。会议秘书应将相关会议内容记录并存档。

第四章总裁的工作程序第九条投资项目工作由总裁主持实施公司投资计划。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应建立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提交总裁办公会议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审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投资发展部应及时汇报实施情况。若投资金额超出权限还应视情况上报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发展和管理需要,由总裁决定公司的定岗定编,人力资源部以岗位标准来选拔、招聘人员,公司本部一般员工由部门经理提出、人力资源部审核、总裁批准;总监、副总监、部门中层由总裁聘任。人力资源部制订考核奖励制度,提交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对业绩优异、贡献突出的经营管理人员,由总裁批准嘉奖。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内控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实行联签制度;财务支出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职能部门、财务部门审核,逐级上报至总裁批准。

贷款事项由财务部门提起,逐级上报至总裁审批。涉及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的,由贷款单位将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一并提起,按合同审批流程逐级上报至总裁批准。贷款或担保金额超出权限的还应视情况上报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工作程序

根据沪港两地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信息披露实行联签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牵头起草披露文稿(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有关内容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总裁、董事会主席审批。

第五章总裁报告制度第十三条总裁应定期书面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和特别报告。第十四条总裁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工作:

(一)主要经营指标

(二)公司主业经营情况

(三)其他产业经营情况

(四)公司内控管理情况第十五条总裁特别报告包括:

(一)在实施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过程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不改变决议会影响公司利益时;

(二)公司及控股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六章总裁的职责第十六条总裁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正确处理股东、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听取意见,不得擅自变更董事会决议,应向员工大会报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决定;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经营指标,制订有效管理措施,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开拓经营、开发市场、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优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公司自我发展能力。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的总裁对应《公司章程》的经理,本细则的副总裁对应《公司章程》的副经理。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其余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规定相抵触时,按上述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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