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股份(600621)_公司公告_华鑫股份: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吴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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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股份: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吴文芳)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7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吴文芳)

作为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2025年度工作中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认真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积极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吴文芳,女,1979年4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曾任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中马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财经大学MBA与EMBA项目中英文《商法》课程主讲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太仓展新胶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上述职务及其履行,不影响对公司有关事项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本人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对2025年度本人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经自查,确认本人在2025年度具有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会情况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列席股东会的次数
吴文芳11114002

2025年度,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历次董事会会议、列席了公司股东会会议,本人具体参会情况如上表所示。本人认为公司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会议所讨论的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5年度,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出席了历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审计委员会会议6次、提名委员会会议5次、战略委员会会议1次。本人忠实履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对于提交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本人均在会前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权,忠实履行了自身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及本人任职的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所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

2.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年度,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2次,本人出席了上述会议,未有委托他人出席或缺席情况。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事项(审计执行前)进行了沟通;对《公司关于预计2025年度与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经营层的薪酬情况。2025年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经营层2024年度薪酬考核的议案、关于领导班子2022-2024年任期考核的议案。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材料,认为公司薪酬发放与考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了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有效保障了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内部控制有效性及审计工作的规范开展,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重点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2025年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提名黄雄、刘正奇、陈頔菲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审议通过了提名周昌娥为公司总会计师候选人的议案;审议通过了提名张溯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议案。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材料,未发现相关候选人存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方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切实履行职责。2025年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华鑫股份、华鑫证券战略发展三年行动规划(2025-2027年)》。本人在会议上听取了公司战略企划部的汇报,了解并掌握公司经营情况及发展战略。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本人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预计2025年度与仪电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以公允的市场价格和条件,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相关规定。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年度,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工作资料,与公司内审部门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进行了沟通和讨论。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参加了与审计人员的沟通会,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审计关注重点等事项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对于在审计过程中可能的关注事项进行细致询问。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2025年度,本人参加了公司2024年年度、2025年半年度、2025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认真解答投资者提问,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出席股东会时,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职。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等各项会议,通过实地走访、电话、邮件、网

络通讯等多种方式与公司保持密切联系。本人通过现场工作,及时、充分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运用专业知识为公司管理层提供合理建议。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向本人提供新的法律法规、经营情况等资料,帮助本人了解最新规定及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充分保障了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积极配合本人行使职权,未发生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等干预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形。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1.信息披露的监督情况。本人对公司2025年度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参加培训情况。本人积极参加2025年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组织的各类培训,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加深对规范公司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相关规则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5年,公司涉及需独立董事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5年度,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5年度,不涉及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5年度,不适用该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5年度,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定期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事项。本人审议了公司2024年年度、2025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报告。本人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了公司信息,相关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公司财务报告公允反映了公司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进行了评价,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本人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内部控制有效。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履职条件及能力,工作规范,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实施对公司的审计工作,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内部控制状况能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因此,同意《公司关于聘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并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5年3月27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

2025年6月9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5年9月26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总会计师变更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俞洋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周昌娥为公司总会计师。本人认为本次聘任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独立性。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5年度,不涉及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提名黄雄、刘正奇、陈頔菲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审议通过了聘任周昌娥为公司总会计师的议案;审议通过了聘任张溯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作为董事及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对公司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任职资格进行了充分核查,确认公司聘任程序

合法合规,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与履职能力,未发现存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方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2025年度,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了:公司经营层2024年度薪酬考核的议案、关于领导班子2022-2024年任期考核的议案。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材料,认为公司年度薪酬发放与考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5年度,公司不涉及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及公司治理运作情况,及时掌握公司运营动态,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5年度,在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过程中,公司为本人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了大力支持。

本人将继续本着忠实和勤勉的精神,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依法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报告人:吴文芳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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