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4 月制定)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管理机构......4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管理......4
第四章薪酬支付及追责追偿机制...... 6
第五章薪酬调整......6
第六章附则......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建立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 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 式,保证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有效地履行其相应职责和 义务,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职工 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及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 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 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二)职均收入水平与公司绩效及任期工作目标挂钩原则,既 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又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先考核、后发放”原则;
(四)“根据贡献大小,合理拉开差距”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 案;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决定董事的薪酬方案。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 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职责如下:
(一)制定薪酬方案、绩效考核机制、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
(二)审查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开展年度考核 与绩效评价;
(三)监督薪酬制度执行情况,对违规情形提出薪酬扣减、追 索建议。
第七条公司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计划与财务部配合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 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管理
第九条公司董事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
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 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 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 办法领取职务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 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可以发放 一定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 分之六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 水平确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其签订的年度个人工作目标计划为基础, 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相挂钩,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年终根据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年考核结果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 入,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 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 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 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先考核再兑现。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
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支付及追责追偿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 任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如因违反法 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在 任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其绩效薪酬不予发放。
第十四条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 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 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有权取消未发放的薪酬、追索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 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本职岗位的。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
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八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 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十九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转亏或亏损扩大时,非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相应下降,并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规定,未下降的需充分披露理由。
第二十条行业周期性波动或遇外部不可抗力因素,绩效薪酬 可做适当调整,并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