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汽车(600609)_公司公告_金杯汽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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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4-11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制定)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人员组成......3

第三章 职责权限......4

第四章 议事规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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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对董事会负责。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董事)和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项。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会 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3 天送达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 知时限限制。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并负责筹备和组织会议。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状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受理《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提出的候选人 的提案;

(五)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六)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意见;

(七)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 围。每1 名成员最多接受1 名成员委托。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 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 务。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 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 通讯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提名委员会相关会议材料须妥善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 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 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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