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能源(600605)_公司公告_汇通能源: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赵虎林(已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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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3-11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通能源”)的独立董事,2025年度任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治理水平的提升。现将本人2025年度本人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因公司控制权变更,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王汇联先生、程贤权先生、赵子夜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人离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赵虎林先生:男,196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一级律师,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兼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郑州市律师协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河南校友会副会长兼法学分会会长,郑州仲裁委员会委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人民法院第一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河南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经济法研究会、律师学研究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公证法学研究会理事,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3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任公司独立董事。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在公司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职,在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任职主任委员(召集人)。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也未在公司股东单位担任职务等,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具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可以在履职过程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1、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事项

2025年公司共召开了8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的次数
赵虎林(离任)33300/1

2、会议表决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

(二)出席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其中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本人认为,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2025年度,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1次会议,本人亲自出席,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讨论。本人认为公司相关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发挥了本人的职能及监督作用。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机会及其他个人时间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进行深入交流并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管理运营状况、财务状况、对外投资进展等重大事项,同时关注外部经济环境及行业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提供审慎合理的财务会计方面独立意见与建议,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积极沟通,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充分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大力的支持。

四、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在履职过程中,本着重要性的原则,重点关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方面的重大风险事项,通过审查其决策、执行以及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其合法、合规性进行独立判断,出具明确的意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认真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正常经营往来,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依据市场价格公允、合理确定,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5年度任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3、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2025年度任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4、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公司不断健全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障。报告期内,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等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体系。

5、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5年度任期内,公司未发生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6、聘任或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5年1月3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同意聘任Dai Zilong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7、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5年度任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8、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1月3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黄颖女士、Dai Zilong先生、王勇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与第十一届董事会一致。

2025年1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同意选举黄颖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长,聘任Dai Zilong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及聘任Dai Zilong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5年3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聘任王丽华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提名童星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议提名王汇联先生、程贤权先生、赵子夜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025年3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童星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与第十一届董事会一致;选举王汇联先生、程贤权先生、赵子夜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第十一届董事会一致。

2025年度任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5年度任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考核激励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更好激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

2025年度任期内,公司不涉及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等情形。

2025年度任期内,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0、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5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55,408,962.14元。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元(含税)。公司总股本206,282,429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8,879,540.06 元(含税),占2024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37%。

本人认为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

11、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提请公司关注的重点事项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对公司业务进行了持续了解,作为A股上市公司,需要确保业务及财务等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要求。本人作为法律专业独立董事,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管理、业务合规等一系列方面查阅审视了公司的运作现状,建议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并保持持续优化提升,定期关注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最新变化,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始终符合监管要求。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本人在法律合规等方面的经验和专长,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诚信忠实、勤勉尽责。

本人自2023年3月27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于2025年3月28日卸任,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专门委员会职务。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董事

会、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给予了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并希望公司在董事会领导下继续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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