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由公司审慎判断,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与格式要求记载有关内容并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十七条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或者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更正公告、业绩快报及更正公告、盈利预测及更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
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临时报告第二十四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以下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首席执行长(CEO)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长(CEO)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参照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中应当披露的交易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最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应当包含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2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说明(如有)等。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外,还应当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发生股权转让;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业务重组以及其他重大事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参照本条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程序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息的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六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1、董事长;
2、首席执行长(CEO)经董事长授权时;
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4、董事会秘书;
5、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七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1、公司首席执行长(CEO)、首席财务长、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秘书和首席财务长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起草和编制,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送达董事审阅。
3、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4、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可以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进行合理修订;并将修订内容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告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6、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四十条公司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除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公告外的其他按有关规定要求应予披露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公告:
1、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悉相关信息可能触发信息披露义务时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前应当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
料。
2、董事会秘书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信息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于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根据董事长的指示,及时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草拟临时公告草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3、临时公告草稿起草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临时公告草稿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相关信息。
4、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临时公告文稿进行审核,并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3、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四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等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首席财务长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董事会及首席执行长(CEO)等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5、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报告的资料收集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六条董事的主要职责: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3、未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4、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等信息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团队的主要职责: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2、经营管理团队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首席执行长(CEO)或指定的部门负责人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3、经营管理团队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相关情况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首席执行长(CEO)。
4、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首席执行长(CEO)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5、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6、经营管理团队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保密措施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本制度有关信息保密的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一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当公司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八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六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本制度就相关沟通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相关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九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第五十八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存档保管。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条涉及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具体实施的,参照公司内部对子公司的管理规定等执行。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一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有权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必要时可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信息披露方式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六十三条《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六十四条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六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应通过正式公告形式进行,不得通过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或其他报道形式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第十三章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滨江中路275号,邮政编码:214431)。
第六十七条股东咨询电话:0510-86856061,传真:0510-86199179,电子邮箱:IR@jcetglobal.com
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专用电话。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
第十四章附则第六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七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