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声 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核查意见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一)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和材料由相关各方提供,相关各方对所提供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核查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各方当事人均全面和及时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声明或承诺的基础上出具。
(三)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以作为本核查意见的补充和修改,或者对本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未经独立财务顾问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复制、分发或者摘录本核查意见或其任何内容,对于本核查意见可能存在的任何歧义,仅独立财务顾问自身有权进行解释。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释义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等公告文件保持一致。
目录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 4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4
二、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 4
三、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 6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18
一、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 18
二、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和过户情况 ...... 19
三、本次交易后续事项 ...... 19
第三节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20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Huaihe Energy(Group) Co.,Ltd.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0725539548K |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 注册资本 | 388,626.1065万元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 | 周涛 |
| 境内股票上市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境内证券简称 | 淮河能源 |
| 境内证券代码 | 600575.SH |
| 成立时间 | 2000年11月29日 |
| 营业期限 | 2000年11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
| 上市日期 | 2003年3月28日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
| 办公地址 |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大通街道居仁村E组团商业及服务楼 |
| 电话 | 0554-7628095 |
| 传真 | 0554-7628095 |
| 公司网址 | http://www.wjwlg.com/ |
| 电子信箱 | hhny575@163.com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港口经营;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铁路机车车辆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煤炭及制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铁路运输辅助活动;煤炭洗选;再生资源销售;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二、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一)本次重组方案概况
| 交易形式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
| 交易方案简介 |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淮南矿业持有的电力集团 |
| 89.30%股权,本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 | |||
| 交易价格 | 1,169,412.85万元 | ||
| 交易标的 | 名称 | 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主营业务 | 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火力发电业务、新能源发电业务,并拥有一座下属配套煤矿 | ||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 | ||
| 其他 | 符合板块定位 | ?是 ?否 ?不适用 | |
| 属于上市公司的同行业或上下游 | ?是 ?否 | ||
|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 ?是 ?否 | ||
| 交易性质 | 构成关联交易 | ?是 ?否 | |
| 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是 ?否 | ||
| 构成重组上市 | ?是 ?否 | ||
| 本次交易有无业绩补偿承诺 | ?有 ?无 | ||
| 本次交易有无减值补偿承诺 | ?有 ?无 | ||
| 其他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 无 | ||
(二)标的资产评估作价情况
单位:万元
| 交易标的 | 基准日 | 评估方法 | 电力集团100%权益评估结果 | 增值率/溢价率 | 本次拟交易的权益比例 | 交易价格 | 其他说明 |
| 电力集团 | 2024年11月30日 | 资产基础法 | 1,309,532.87 | 22.23% | 89.30% | 1,169,412.85 | 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
| 收益法 | 1,319,700.00 | 23.17% |
(三)本次重组支付方式
单位:元
| 交易对方 | 标的资产 | 支付方式 | 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 |
| 现金对价 | 股份对价 | |||
| 淮南矿业 | 电力集团89.30%股权 | 1,754,119,250.26 | 9,940,009,249.74 | 11,694,128,500.00 |
(四)股份发行情况
| 股票种类 |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每股面值 | 1.00元 |
| 定价基准日 | 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4年12月31日 | 发行价格 | 3.0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上市公司预案披露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3 |
|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 ||
| 发行数量 | 3,280,531,105股,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5.77% | |
| 是否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 ?是 ?否 | |
| 锁定期安排 |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淮南矿业基于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适用法律法规许可转让的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淮南矿业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此外,淮南矿业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或者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因监管机构批准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而被动减持以及因可交换公司债券置换现金分红而新增担保股份的情形除外),但适用法律法规许可转让的除外。 上述期限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 |
三、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 交易均价(元/股) | 交易均价的80%(元/股) |
| 前20个交易日 | 4.06 | 3.25 |
| 前60个交易日 | 3.87 | 3.10 |
| 前120个交易日 | 3.78 | 3.03 |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作出的决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3.0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上市公司预案披露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3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期间,如有派息、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按照相关法律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调整方式如下(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P
=P
/(1+n);
配股:P
=(P
+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
=P
-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
其中:P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
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3、对价支付方式
单位:万元
| 交易对方 | 标的资产 | 支付方式 | 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 |
| 现金对价 | 股份对价 | |||
| 淮南矿业 | 电力集团89.30%股权 | 175,411.93 | 994,000.92 | 1,169,412.85 |
4、发行数量
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发行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股份总数向下取整,发行股份总数不足1股的,发行对象自愿放弃并视为赠予上市公司,计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发行股份数量最终以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及股份支付的比例,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为3,280,531,105股,向交易对方淮南矿业发行股份的情况如下:
| 交易对方 | 股份对价(元) | 发行股份数量(股) |
| 淮南矿业 | 9,940,009,249.74 | 3,280,531,105 |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5、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发行对象为淮南矿业。
6、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拟发行的股份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7、锁定期安排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相关股份锁定要求,交易对方淮南矿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如下:
本次重组中,淮南矿业基于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适用法律法规许可转让的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或者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淮南矿业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此外,淮南矿业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或者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因监管机构批准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而被动减持以及因可交换公司债券置换现金分红而新增担保股份的情形除外),但适用法律法规许可转让的除外。锁定期内,淮南矿业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因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应当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承诺进行相应调整。
8、现金对价具体安排
本次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为1,169,412.85万元,其中现金支付对价175,411.93万元,本次现金支付对价的资金来源为上市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根据上市公司与淮南矿业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上市公司须在《购买资产协议》及《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现金对价一次性支付至淮南矿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9、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淮南矿业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标的资产过渡期间产生收益的,则该收益归上市公司享有;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发生亏损的,由淮南矿业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按照如下方式确定:(1)由上市公司委托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不含)至交割日(含)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交割审计并出具交割审计报告。如果交割日在当月十五号(包括十五号)之前,则以上月月末为交割审计基准日,如交割日在当月十五号之后,则以当月月末为交割审计基准日;(2)或采取上市公司与淮南矿业双方届时认可的其他处理方式。
10、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上市公司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如有),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标的资产评估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中,电力集团89.30%股权的交易价格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安徽中联国信出具的并经淮河控股核准的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5)第126号《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评估值为基础协商确定。
安徽中联国信依照国家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就标的资产截至2024年11月30日的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评估对象 | 评估方法 | 账面值(100%权益) | 评估值(100%权益) | 增减值 | 增减率 |
| A | B | C=B-A | D=C/A | ||
| 电力集团 | 资产基础法 | 1,071,407.65 | 1,309,532.87 | 238,125.22 | 22.23% |
| 收益法 | 1,319,700.00 | 248,292.35 | 23.17% |
电力行业属于重资产行业,生产设施投资占总资产比例较大,采用资产基础法可以更为合理的从资产再取得途径,反映企业现有资产的重置价值,反映企业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因此,本次交易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即标的公司电力集团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309,532.87万元。上述评估结果已经淮河控股核准。
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各方协商,电力集团股权的定价以其《资产评估报告》所载并经淮河控股核准的评估值为依据确定,电力集团89.3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1,169,412.85万元。
(三)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资产范围
安徽中联国信以2024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为本次交易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在上述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的情况下,对标的公司所拥有的、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为业绩承诺资产。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资产为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实际享有的顾北煤矿采矿权资产权益,即“顾北煤矿100%采矿权资产×50.43%×89.30%”。各方确认,以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为参考,业绩承诺资产在本次交易中评估作价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业绩承诺资产 | 顾北煤矿100%采矿权评估值 | 业绩承诺资产交易对价 |
| A | B=A×50.43%×89.30% | |
| 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实际享有的顾北煤矿采矿权资产权益 | 119,254.09 | 53,704.87 |
2、业绩承诺方
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为淮南矿业。
3、业绩承诺期
本次业绩承诺期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起的三个会计年度(含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即:如本次交易的股权交割发生于2025年,则业绩承诺期为2025年、2026年、2027年;如本次交易的股权交割发生于2026年,则业绩承诺期为2026年、2027年、2028年。
4、业绩承诺金额
本次业绩承诺将采用承诺累计预测净利润的方式。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资产基础法的评估情况及相应《采矿权评估报告》的评估情况,并经安徽中联国信确认,交易对方淮南矿业本次交易业绩承诺金额安排如下:
若本次交易于2025年度实施完成,淮南矿业承诺:顾北煤矿采矿权在业绩承诺期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
129,575.67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顾北煤矿100%采矿权资产在业绩承诺期 各年度预测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 矿业权累计承诺净利润 | ||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
| A | B | C | D=A+B+C |
| 43,191.89 | 43,191.89 | 43,191.89 | 129,575.67 |
若本次交易于2026年度实施完成,淮南矿业承诺:顾北煤矿采矿权在业绩承诺期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127,565.18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顾北煤矿100%采矿权资产在业绩承诺期 各年度预测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 矿业权累计承诺净利润 | ||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
| A | B | C | D=A+B+C |
| 43,191.89 | 43,191.89 | 41,181.40 | 127,565.18 |
顾北煤矿采矿权口径业绩承诺期预测净利润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 1 | 营业总收入 | 285,376.44 | 285,376.44 | 285,376.44 | 285,376.44 |
| 2 | 减:总成本(含期间费用) | 217,770.75 | 217,770.75 | 217,770.75 | 221,611.81 |
| 2.1 | 其中:经营成本(即付现成本)、期间费用 | 186,572.43 | 186,572.43 | 186,572.43 | 186,572.43 |
| 2.2 | 其中:非付现成本(折旧费、摊销费、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 | 29,834.33 | 29,834.33 | 29,834.33 | 33,675.39 |
| 3 | 减:销售税金及附加 | 10,016.49 | 10,016.49 | 10,016.49 | 8,856.09 |
| 4 | 营业利润 | 57,589.19 | 57,589.19 | 57,589.19 | 54,908.54 |
| 5 | 利润总额 | 57,589.19 | 57,589.19 | 57,589.19 | 54,908.54 |
| 6 | 减:所得税费用 | 14,397.30 | 14,397.30 | 14,397.30 | 13,727.14 |
| 7 | 矿业权净利润 | 43,191.89 | 43,191.89 | 43,191.89 | 41,181.40 |
| 8 | 业绩承诺净利润 | 43,191.89 | 43,191.89 | 43,191.89 | 41,181.40 |
由上表可见,业绩承诺净利润与本次矿业权评估的现金流预测取值具有对应关系。
经评估师测算,2022-2024年,顾北煤矿矿业权口径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55,388.52万元、140,754.31万元及101,739.10万元(未经审计)。最近三年,顾北煤矿净利润金额较高,2024年有所下降,主要原因:一是,近年来顾北矿开采煤层质量较好,原料煤产量较多;二是,原料煤价格与煤炭市场行情,特别是炼焦煤价格高度相关,2022年煤炭市场行情及炼焦煤价格达到周期性高点,2023年至2025年上半年呈逐步回落态势。2015年以来,顾北煤矿矿业权口径年均实现净利润约4亿元,与业绩承诺金额相近。整体来看,顾北煤矿的矿业权口径业绩承诺期预测净利润具有可实现性,预计顾北煤矿业绩承诺具有可实现性。
5、业绩补偿安排
(1)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的差异、补偿承诺及补偿比例
上市公司应在业绩承诺期间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对矿业权实际累计净利润数情况进行审核,并就矿业权实际累计净利润数与矿业权承诺累计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矿业权实际累计净利润数与矿业权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根据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确定。
如矿业权实际累计净利润数未达到矿业权承诺累计净利润数,则业绩承诺方需根据《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2)业绩补偿的方式及计算公式
如发生《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方应针对业绩承诺资产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责任的情形,业绩承诺方应按如下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①业绩承诺方应优先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向上市公司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业绩承诺方以现金补偿。
②针对业绩承诺资产,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后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及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矿业权承诺累计净利润数-矿业权实际累计净利润数)÷矿业权承诺累计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方就业绩承诺资产在本次交易中取
得的交易对价。其中,业绩承诺方就业绩承诺资产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采矿权评估报告》所载明顾北煤矿采矿权评估价值×50.43%×89.30%,即53,704.87万元。业绩承诺方应补偿股份数=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为非整数的,直接取整数部分,舍弃余数部分并增加1股。若标的公司承诺期实际净利润总和为负,按0取值。
在业绩补偿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补偿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计算公式为: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后)=应当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若上市公司发生现金分红的,按照本条约定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应随相应补偿股份返还给上市公司。
③如业绩承诺方作出股份补偿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不足以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补偿的,其另需用现金再进行补偿,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业绩承诺方需现金补偿的金额=(业绩承诺方应补偿股份数量-业绩承诺方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
(3)减值测试及补偿
各方确认,业绩承诺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依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则及要求,对业绩承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经减值测试,如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业绩承诺期间已补偿金额(包括股份补偿方式和现金补偿方式),则业绩承诺方应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方另行补偿的具体计算方式为:另行补偿的金额=顾北煤矿100%采矿权期末减值额×50.43%×89.30%-业绩承诺方针对业绩承诺资产已补偿金额。
业绩承诺方应优先以股份另行补偿,如果业绩承诺方于本次交易中认购的股
份不足补偿,则其应进一步以现金进行补偿。
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及现金金额计算公式为:
应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顾北煤矿100%采矿权期末减值额×50.43%×
89.30%-业绩承诺方针对业绩承诺资产已补偿金额)÷每股股份发行价格应另行补偿的现金金额=顾北煤矿100%采矿权期末减值额×50.43%×
89.30%-业绩承诺方针对业绩承诺资产已补偿金额-已另行补偿的股份对应金额
(4)补偿上限
业绩承诺方针对业绩承诺资产向上市公司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及减值测试补偿金额之和(含股份和现金补偿)合计不超过业绩承诺方合计获得的业绩承诺资产全部交易对价。
业绩承诺方合计获得的业绩承诺资产全部交易对价=《采矿权评估报告》所载明顾北煤矿采矿权评估价值×50.43%×89.30%,即53,704.87万元。
本次交易相关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七节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之“三、《业绩补偿协议》主要内容”。
(四)减值补偿安排
鉴于电力集团资产基础法下评估的部分资产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以下简称“标的测试资产”),为充分保障上市公司利益,淮南矿业就本次交易涉及的部分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的房屋建筑物等资产减值补偿向上市公司出具了减值补偿承诺:
1、减值补偿资产范围
标的测试资产各资产组的情况如下:
| 资产组 | 公司名称 | 持股比例 | 资产类型 | 资产所处区域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按持股比例计算对应评估值(万元) |
| 1 | 淮浙煤电 | 50.43% | 房屋建筑物8处 | 浙江杭州 | 355.98 | 675.76 | 304.32 |
| 资产组 | 公司名称 | 持股比例 | 资产类型 | 资产所处区域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按持股比例计算对应评估值(万元) |
| 2 | 淮浙煤电 | 50.43% | 房屋建筑物18处 | 安徽淮南 | 294.16 | 676.37 | 304.60 |
| 3 | 洛河发电 | 51.00% | 房屋建筑物1处 | 安徽合肥 | 110.61 | 325.93 | 148.44 |
| 4 | 皖能马鞍山 | 49% | 房屋建筑物2处 | 安徽马鞍山 | 121.18 | 215.33 | 94.22 |
| 5 | 皖能铜陵 | 49% | 房屋建筑物42处 | 安徽铜陵 | 465.60 | 1,173.47 | 513.48 |
| 6 | 皖能合肥 | 49% | 房屋建筑物143处 | 安徽合肥 | 448.41 | 5,996.35 | 2,623.82 |
| 合计 | 1,795.94 | 9,063.21 | 3,988.88 | ||||
2、减值补偿承诺方
减值补偿的承诺方为淮南矿业。
3、减值补偿期间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为减值补偿期间。
4、减值补偿金额
补偿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末,淮南矿业同意淮河能源对标的测试资产按各资产组分别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减值测试报告,资产减值测试结果以减值测试报告为准。标的测试资产各资产组期末减值额=各资产组交易对价-补偿期间各资产组的评估值,期末减值额为标的测试资产各资产组的期末合计减值额。上述期末减值额需考虑持股比例,需扣除公司增资、减资、接受赠与、利润分配以及使用年限自然减少对标的测试资产的影响。如淮南矿业本次交易所转让的标的测试资产任一资产组(为免疑义,任一资产组内资产的减值情况合并计算)存在期末减值额,淮南矿业将对淮河能源进行补偿。当年度应补偿金额=当期期末减值额(考虑持股比例)-减值补偿期间已补偿的金额。淮南矿业就标的测试资产应补偿金额累计不超过淮南矿业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该标的测试资产交易对价。
5、减值补偿方式
淮南矿业优先以淮河能源在本次交易中向淮南矿业发行的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不足则以现金补偿。如使用股份补偿,淮南矿业当年度应补偿股份数=淮南矿业当年度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发行股份价格。淮河能源如在承诺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用于补偿的股份数或价格相应调整。如以股份进行补偿,淮河能源有权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方案后以1元对价回购注销淮南矿业应补偿股份。如股份回购注销未获得淮河能源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的,淮河能源有权要求淮南矿业将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淮河能源其他股东或采取其他补偿方式。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如下:
1、本次交易已获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间接控股股东淮河控股的原则性同意,已经实际控制人安徽省国资委预审核通过;
2、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已经淮河控股核准;
3、本次交易已经标的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已经交易对方淮南矿业股东会审议通过;
5、本次交易的预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6、交易双方已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
7、本次交易已取得安徽省国资委批准;
8、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本次交易已经上交所审核通过;
10、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完成所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不存在其他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和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淮南矿业持有的电力集团89.30%股权。根据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9日向电力集团出具的《登记通知书》((淮)登字〔2025〕第502617号),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淮南矿业持有的电力集团89.30%股权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标的资产交割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协议的约定,上市公司已合法取得电力集团89.30%股权。
三、本次交易后续事项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已向淮南矿业支付交易对价中的现金部分,尚需向淮南矿业发行股份以支付剩余交易对价,并就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登记及上市手续;
2、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尚需确定过渡期间标的资产发生的损益,履行相关协议中关于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安排的有关约定;
3、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增加、公司章程修订等事项在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4、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交易协议的相关约定及做出的相关承诺;
5、上市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交易后续涉及的相关事宜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尚需实施的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不会构成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重大风险。
第三节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标的资产过户程序合法、有效;
3、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上述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
| 康昊昱 | 吴 鹏 |
| 沈 明 | 吴力健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