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电子(600563)_公司公告_法拉电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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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电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8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 年3 月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 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 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为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在不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充分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的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 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 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 场生态。

第四条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是一项长期的战略管理工作, 决非短期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业绩说明会;

4、公司网站;

5、一对一沟通;

6、电话咨询;

7、邮寄资料;

8、现场参观(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 的前提下);

9、路演;

10、其他有利于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相互沟通的载体和活动 方式。

第七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由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公司应当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 绩说明会前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 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并负责考核检查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 况;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总经 理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 下,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职能部门等有 义务协助总经理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料; 2、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和董事会,准备会议资

3、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工作;

4、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 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

5、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

资者的咨询;

6、加强公司网站建设,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在网上披 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7、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 动态和相关法规,并通过适当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8、当危机发生或预计危机将出现时,迅速实施有效的处 理方案;

9、与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等保持接触, 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10、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

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 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2、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财务和信息披露相关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 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 理承受力;

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以及 各种新闻稿件。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具有保守内幕信息秘密的 义务,不得在信息公告前将信息披露给他人,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密。 第十七条在与投资者沟通交流时,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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