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电子(600563)_公司公告_法拉电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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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电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8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与经营管理的连续性,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法拉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导致离职的情形。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则: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履行离职全流程程序;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核心技术保密及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始终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为核心,防范离职相关的经营与合规风险。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 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 情形。

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辞任时应 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应 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 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 生效。但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 日内完成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七条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其辞任申请生效

时,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新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 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定 做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九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 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 合理数额。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2 个交易日 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 件号码、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监管要求的个人信息,确保申报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前5 日内完成工作 交接,向董事会办妥移交手续。董事离职必须完成交接,未完成不 得擅自离岗;高级管理人员离职需先完成审批,须妥善安排相关工 作后方可交接。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任后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核心经营信息、未公开内幕信息的保

密义务持续有效,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 续期间,根据公平原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离职后一年内仍 然有效。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的便利 及影响力干扰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商业合作、技术研发等活动,不 得实施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 术秘密、核心经营信息、未公开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任职结束 后持续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法定公开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 泄露、传递或利用上述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结合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的时间长 短、与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情况综合判定。

第十六条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 定履行离职程序及工作交接义务,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经营风险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章离职后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离职后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 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被动情形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 受本条第(二)项转让比例的限制;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份减持、持股变动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持股承诺履行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减持用途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 当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违反承诺。

第十九条持股变动监督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其持股变 动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离职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常态 化监督,每季度末根据股东名册核查其持股变动情况,发现违规交 易行为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条追责情形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实施损害公司利益 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的,公司有权通过协商、诉 讼、仲裁等方式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犯 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如与前述有效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前述有效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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