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总监的作用,发挥财务总监在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总监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向总裁、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三条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会计、财务、金融或者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审计中级以上职称;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三)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财务管理、资金筹划、融资经验;
(四)良好的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协调能力和团队精神;
(五)有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审计)部门或者其他相同层次财务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三年以上的任职经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财务总监: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三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监督审查公司日常的财务、资金运行和会计活动,主管公司财务收支审批工作,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方面的工作。
(二)组织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监督机制,监督检查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组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经批准的年度全面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对公司融资性、投资性、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和担保贷款事宜提出方案并提交有权部门审批;
(五)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产权转让、企业并购、重大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管理和重大经营决策研究、方案的拟订、审查,负责执行经批准方案,并将执行结果报告相关部门;
(六)负责拟定资产核销、坏账处理、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制度或者财务决策方案;
(七)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
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八)对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经理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情况提出建议或者发表意见,对外派到参股公司的财务人员提出建议;
(九)组织财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股东会,参加总裁办公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出席媒体说明会;
(十一)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十二)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十三)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财务总监的主要责任:
(一)监督和检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有可能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
(二)承担健全公司会计核算体系的责任;
(三)对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会负责;
(四)对拟定、参与拟定的计划、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相应责任;
(五)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六)在业绩预告前要勤勉尽责,主动关注、积极核实报告期公司业绩情况,认真、审慎地审核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业绩预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财务总监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以下诚信和勤勉义务: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三)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七)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
(八)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媒体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九)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十)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十一)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财务总监如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财务总监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上述规定而给公
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聘任与解聘第九条公司设财务总监一人,由总裁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总监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为3年,连聘可以连任。
公司聘任或解聘财务总监的,应当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条公司财务总监在公司专职工作,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十一条公司在聘任财务总监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劳动合同,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第十二条财务总监在任职期内辞任的,自公司董事会收到书面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十三条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解聘财务总监:
(一)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因渎职造成公司资产流失较大的;
(三)指使财务会计人员做假账、编制虚假会计报告,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
(四)对企业财务会计监督制度执行不力造成损失而负有相应责任的;
(五)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其他法律法规,干扰、阻碍有关执法部门和注册会计师依法进行监督的;
(六)严重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
(七)贪污受贿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九)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解聘财务总监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财务总监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财务总监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作公告。
第十六条财务总监离任前,应当接受离任审计,并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七条公司对财务总监实行定期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财务总监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