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升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五条本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存在的重大错误、年度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未如实报告年报需要披露的信息,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七)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应披露的信息没有严格审核、充分沟通、汇报,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八条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被责令更正的,需根据相关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三章责任的划分及追究
第九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划分,根据信息收集、编制、报送、传递、审核、披露的具体职责分工予以确定。因各环节错误导致年报发生重大差错的,相关环节涉及单位或责任人员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数据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标准的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如下:
(一)行政责任:责令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评与警告、调离岗位与降职、撤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
(二)经济责任:赔偿损失、一次性经济处罚、降薪等,具体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轻重确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采取或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书面调查报告应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内容、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第十六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