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豫光转债”的
核查意见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金铅”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提前赎回“豫光转债”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地核查,具体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豫光转债”的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
号)核准,公司于2024年
月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71,000.00万元。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豫光转债”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4年8月12日至2030年8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10%,第二年0.30%,第三年0.60%,第四年1.00%,第五年1.50%,第六年2.00%。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116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4年9月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豫光转债”,债券代码“110096”。
(三)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豫光转债”自2025年2月
16日(非交易日顺延)起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初始转股价为6.17元/股。
因公司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豫光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
月11日起,由6.17元/股调整为5.95元/股。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二、可转债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2025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公司股票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豫光转债”当期转股价格5.95元/股的130%,即不低于7.74元/股。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约定,已触发“豫光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前赎回“豫光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发展规划,为减少公司财务费用和资金成本,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进一步优化公司整体资产结构,经审慎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行使“豫光转债”的提前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豫光转债”全部赎回。
同时,为确保本次“豫光转债”提前赎回事项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本次“豫光转债”提前赎回的全部相关事宜。上述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赎回相关工作完成之日止。
四、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该可转债的情况
在“豫光转债”本次赎回条件满足前的
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豫光转债”的情况如下:
单位:张
| 序号 | 债券持有人 | 持有人身份 | 期初持有数量 | 期间合计买入数量 | 期间合计卖出数量 | 期末持有数量 |
| 1 | 河南豫光集团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 | 2,101,430 | 0 | 2,101,430 | 0 |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在“豫光转债”本次赎回条件满足前的
个月内均未交易“豫光转债”。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联民生保荐认为:豫光金铅本次提前赎回“豫光转债”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规的要求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综上,国联民生保荐对豫光金铅本次提前赎回“豫光转债”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