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职责和科学决策,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是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董事
第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公司董事包括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第四条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第五条董事由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六条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公司董事享有如下职权:
(一)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质询权;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出席股东会,并就公司经营管理事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经董事会授权,代表董事会处理公司事务和对外签订合同。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七条董事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董事违反忠实义务
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应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且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前仍然有效,并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近或相同业务。
第八条董事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第九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条董事、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任职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一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辞职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则按其执行。
第十四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在其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任期尚未届满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任职与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设4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成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有权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二十七条除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被免职的,公司应当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股东会完成补选。
第三十条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章董事会职权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决策权限如下:
(一)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会批准。
(三)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应提交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前款所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除标准无保留意见外的其他类型审计意见,包括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含带解释性说明的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产业发展定位,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提供决策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为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提供指导意见;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核实;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九条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本公司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策略、原则和政策等,确保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ESG政策持续执行和实施;
(二)定期审核公司ESG目标达成情况;
(三)关注公司ESG领域的有关风险,提出应对策略;
(四)督导公司ESG政策即时跟进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要求;
(五)审阅公司年度ESG报告及其他ESG相关披露信息,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供批准;
(六)监管公司ESG议题的战略和工作进度;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十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负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五章董事长职权
第四十一条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授予董事长行使相关职权应当以决议的形式进行,所授予的职权应当具体明确,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十三条董事长的决策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授予,《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董事会召集与通知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采用书面送达或传真方式,于
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同意的,可随时通知。
如有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至(七)项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章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五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五十一条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均应列席董事会会议,与会议有关的部门负责人或审议方案的起草人必要时也可列席会议。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的表决可以采用书面表决方式,也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不得对事先未列入会议议程的问题讨论和表决。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议事、决策工作程序如下:
(一)对董事会自行决定的议事决策事项,董事会可委托总经理组织职能部门进行调研、查证,制定可行性方案;如属提议事项,则由提议人或部门负责提交方案或报告;
(二)由董事会视需要组织专业委员会对可行性方案或报告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报告。如法律规定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财务顾问对有关事宜进行认证并出具意见的,应聘请上述中介机构进行认证并出具意见;
(三)通过上述论证或认证,董事会就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四)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事项,应依法召集股东会予以审议;
(五)对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事项交付总经理负责制定实施计划并具体执行;
(六)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专门执行董事对决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作出结果评价,并依据法律规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事宜的实施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七)对属于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在下次股东会上作出专项报告或不能执行原因的说明。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审议的重大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及形成的决议、实施结果及时予以披露、公告。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的议程和程序如下:
(一)由董事长宣布会议开始,由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宣读和介绍本次会议的议题;
(二)对会议议题逐项进行讨论并表决;
(三)所有议题讨论并表决完毕后,由董事长宣布会议结束;
(四)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署董事会会议记录;
(五)与会董事签署根据会议记录制作的董事会决议。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提案人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到会,就与会董事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八条列入董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得终止。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审议决定有关职工工资、住房、福利、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八章董事会记录
第六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
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十二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