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农化工(600486)_公司公告_扬农化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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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农化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2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2004年3月25日董事会制订,经2007年6月29日董事会第一次修订,经2012年4月6日董事会第二次修订,经2023年8月25日董事会第三次修订,经2025年8月20日董事会第四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定期报告 ...... 2

第三章临时报告 ...... 4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职责 ...... 6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 7

第六章保密措施 ...... 8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9

第八章信息沟通 ...... 9

第九章档案管理 ...... 10

第十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10

第十一章附则 ...... 1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第四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

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定期报告

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编制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三章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职责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信息披露的连带责任。

(四)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部门或人员。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某一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要求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五)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六)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七)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江苏证监局。

(八)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出任子公司董事或经理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担保、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资金运用及资产处置情况、盈亏情况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息,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担保、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资金运用及资产处置情况和盈亏情况,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责成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对照第二十条之信息披露的内容,如有所列事项发生,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公司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五)子公司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担保、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资金运用及资产处置情况和盈亏情况,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报告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草案的具体组织及起草编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三十六条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程序:

重大事件发生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立即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应当履行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程序,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七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证券事务部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撰写;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务,准备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第三十八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事项时,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或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九条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当经过董事会秘书合规性审查;在公司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应当提示取消或限定发放范围。

第四十条公司另行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第六章保密措施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必要时应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江苏证监局。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四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四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江苏证监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江苏证监局报送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江苏证监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第四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得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信息沟通

第四十八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进行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四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可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七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江苏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十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六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不免除公司给予的处分。

第六十一条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制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十四条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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