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2证券简称:中国动力公告编号:2025-075债券代码:110808债券简称:动力定0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161元(含税)?相关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股份类别
|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A股 | 2025/11/25 | - | 2025/11/26 | 2025/11/26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10月30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截至2025年11月17日(公司本次可转换债券转股停牌的前一交易日),公司总股本为2,253,549,842股(自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1月17日期间,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40,628股,总股本变更为2,253,549,842股)。在此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转股期间(2025年11月18日至2025年11月25日),公司总股本将保持不变。
因此,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分配的股权登记日总股本2,253,549,84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16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3,912,202.61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A股 | 2025/11/25 | - | 2025/11/26 | 2025/11/26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自行发放对象除外)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公司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公司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〇四研究所、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二研究所和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等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3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
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红利人民币0.0734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8161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如有疑问,可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88010590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