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股份(600463)_公司公告_空港股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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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港股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1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空港股份”)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投资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前,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意内幕信息事项,并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公司还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七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并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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