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股份(600463)_公司公告_空港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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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港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1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空港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业务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五条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报告义务人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第六条当出现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公司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在该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重要参股公司发生该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在该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可以在提交书面报告前,以电话、邮件、传真等快捷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的主要信息。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如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但发生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的事项,无论涉及金额大小均需履行内部报告义务。

第九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应当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含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千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前款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一条发生以下标准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一)公司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第十二条报告重大诉讼、仲裁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三)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五)股权变动和收购。第十四条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涉及下列环保信息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一)新公布的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二)公司因环保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三)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

(四)由于环保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五)公司由于环保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流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第十七条其它重大事项:

(一)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四)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五)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下列会议文件应当及时报告:

(一)股东会决议;

(二)董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第十九条除上述要求书面报告的内容外,公司各业务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有义务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提供其要求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存在发生该事项的意向时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第二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下列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三)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

(五)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九)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20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报告程序

第二十三条提供信息的部门(含子公司)相关人员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

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会议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于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其分管副总,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如本制度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则发生矛盾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政策、法

律及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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