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新材(600458)_公司公告_时代新材: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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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新材: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6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504394号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截至2025年6月25日《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就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其第二部分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25年6月25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一、企业对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的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5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贵公司编制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按照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的第二部分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及保证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续)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504394号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鉴证工作涉及实施有关程序,以获取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其第二部分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25年6月25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相关的鉴证证据。选择的程序取决于我们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报导致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询问、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金额和披露的证据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已按照其第二部分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25年6月25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续)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504394号

四、使用目的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欢

中国 北京 曹璐

2025年9月15日

附件: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

用的专项说明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公司2023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和 2024 年1月25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12月20日召开的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5 月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25]996 号)同意,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106,732,348 股。根据发行结果,公司本次实际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的A股股票106,732,348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2.18 元,截至2025年6月26日,公司本次发行A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299,999,998.64元,扣除相关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9,099,999.99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1,290,899,998.65 元,此款项已于2025 年6 月26 日汇入贵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464号验资报告。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将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全部存放于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内。

二、编制基础

本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5 月修订)》的要求编制。

在编制本专项说明时,本公司以截至2025年6月25日止的自筹资金已经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支付金额为基础进行编制。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根据《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鉴于本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经本公司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调整前募集资金

拟投入金额

调整后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创新中心及智能制造基地项目

49,970.00 49,000.0048,657.00

清洁能源装备提质扩能项目

57,202.00 57,000.0056,601.00

新能源汽车减振制品能力提升项目

14,121.00 14,000.00 14,000.00

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 10,000.00 9,679.01

合计131,293.00 130,000.00 128,937.01

四、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5年6月25日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本公司及子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序号

项目名称

调整后承诺募集资金投

资金额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拟置换金额

(注1)

创新中心及智能制造基地项目

486,569,999.49 323,590,794.19

287,417,101.99

清洁能源装备提质扩能项目

566,009,999.41259,207,289.81

141,722,518.78

新能源汽车减振制品能力提升项目

140,000,000.0095,903,770.93

85,212,458.80

补充流动资金96,790,063.57 - -合计1,289,370,062.47678,701,854.93

514,352,079.57

注1:“拟置换金额”为2023年12月26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召开后投入的符合募集资金投向的金额。

五、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0,635,977.62元 (不含增值税),其中保荐及承销费人民币9,099,999.99元(不含增值税)已自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剩余发行费用人民币1,535,977.63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5年6月25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1,014,150.94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683,962.26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序号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拟置换金额

承销保荐费用9,099,999.99 - -

审计及验资费用957,547.17 542,452.83 542,452.83

律师费用471,698.11 471,698.11

141,509.43

证券登记费106,732.35 - -合计10,635,977.62 1,014,150.94 683,962.26

六、结论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相关规定,本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的有关要求编制本专项说明,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截至 2025 年 6月25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专项说明已获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成,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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