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9月29日经公司第八届三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需及时披露的事项或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审核备案的行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相关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投资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负有直接责任;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事项
负有直接责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分管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业务实施机构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部门、业务实施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责任人,对提供的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五)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六)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和董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董事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业务实施机构对信息披露的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业务实施机构的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业务实施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二)为便于公司各类定期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保证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各类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业务实施机构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证券投资部意见,并按照要求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四)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在公司发布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的董事会召开之前,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五)各部门、业务实施机构应充分了解本制度第四章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应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临时报告相关事宜;
(六)各部门、业务实施机构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七)为公司路演推介或组织投资者、分析师会议等活动,公司各部门、业务实施机构应配合证券投资部共同解答来自投资者已经提出或可能提出的各类问题,供公司领导参考;
(八)各部门、业务实施机构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九)证券投资部应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在收到监管机构来函的当天,将需提供的信息内容要求和时间要求下发各相关部门、业务实施机构。
第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二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公司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说明,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四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按要求进行审计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个月、前
个月结束后
个月内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的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或者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
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五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六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该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公告文稿;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停牌申请(如适用);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节临时报告第三十九条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及其他公告。公司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和报告;
(四)达到应披露标准的交易;
(五)达到应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和联系电话等;
(七)《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八)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九)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一)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九)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四)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第四十三条公司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工作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1.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4.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定定期报告;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6.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照规定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定期报告公告内容。
(二)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2.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人提供的信息,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检查;
3.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和内容审核工作;
4.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司除上述条款以外其他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业务实施机构根据《公司章程》《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将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文件上报证券投资部,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证券投资部就重大事件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
相关部门将拟上报的信息资料起草相关的议案文件,提交证券投资部审核;
(三)如需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的,董事会秘书将有关文件送达董事审阅,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相关事项;
(四)不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长审核;
(五)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披露。
第四十五条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述披露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在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公司可依据已披露的公开信息,通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说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按照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遵照《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六章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条公司或监管机构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
第五十一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了解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回复,告知公司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三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公司证券投资部为负责接收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的工作部门,并负责在公司接受监管机关问询或求证媒体报道等情况下,向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索取相关信息,并按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五十六条按照《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公司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下列人员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重大事件报告等相关文件时,应严格遵守《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相关人员应注意保存文件及资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十九条公司负责信息披露材料准备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保密原则。直接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违规责任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或因为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并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和追责。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