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指引2号》”)《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的信息泄露,并履行
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应当披露的信息属于《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是否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信息的适用情形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和子公司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重大信息时,认为需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相关业
务负责人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核。
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并决定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详见附件二)。
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九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三)有关信息难以保密。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广东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四章违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当涉及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相关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024年2月1日发布的《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5日
附件一: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员 | ||||
| 申请部门 | 申请人 | ||||
|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类型:?暂缓?豁免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方式 | ?临时报告?临时报告中有关的内容?定期报告中有关的内容 | |||
| 文件类型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一季度报告?三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 ||||
| 信息类型 | ?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仲裁?客户名称?供应商名称?核心技术信息?对外投资信息 | ||||
|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其他: | ||
| 事项内容 | ||
| 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时限 |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是?否 | |
|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签署书面承诺 | ?是?否 | |
|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 ||
| 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核意见 | ||
附件二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本人作为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消息;
三、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其他人操纵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