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嵘(600421)_公司公告_*ST华嵘:华嵘控股收到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海南伯程汇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林木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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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12

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海南伯程汇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林木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收到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海南伯程汇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林木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5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海南伯程汇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林木顺:

经查,海南伯程汇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伯程)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林木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5年8月11日,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嵘)控股股东浙江恒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恒顺)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天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纪)与海南伯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海南伯程受让浙江恒顺和上海天纪持有的*ST华嵘25.01%股份。股权转让后*ST华嵘控股股东变更为海南伯程,实际控制人将由楼永良变更为林木顺。海南伯程未按规定公告经财务顾问核查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且未聘请财务顾问。海南伯程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海南伯程汇能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林木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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