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公告,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适用情形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公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公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公告或者临时公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该信息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第十二条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相关信息,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原则上在一个交易日内完成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公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公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公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定期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报送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由于有关人员失职,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9日
附件: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 申请部门 | 申请人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 | □临时公告□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相关内容□其他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公告□其他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 □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客户名称□供应商名称□其他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原因 | |||
| 如涉及商业秘密,填写下述事项: | |||
| (1)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是□否 | (2)已登记相关内幕知情人名单□是□否 | ||
| (3)商业秘密认定理由: | (4)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 ||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申请部门主管领导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定意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