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胜天成(600410)_公司公告_华胜天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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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胜天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提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或者控制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3、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4、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即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在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机构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7、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所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部,证券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并视重要程度逐级呈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

信息提供单位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北京华胜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报送证券部,证券部负责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北京华胜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

容真实性、准确性。第十二条公司发生本规定第十条涉及的相关重大事项,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及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及所处阶段、登记时间和登记人等。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公司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交易限制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

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明确告知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四条公司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以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对于可能知悉公司非公开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公开披露之日,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察看、开除等处分,同时处以经济处罚。并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九条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补充制度,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做规定的,按《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7日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3)内幕信息内容(注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5)登记时间登记人(注6)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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