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胜天成(600410)_公司公告_华胜天成: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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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胜天成: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内部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与目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控及风险管理有效性、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性、经营活动效率效果等进行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防范资本市场监管风险,关注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高风险领域;

(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全面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流程、内部控制体系、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审计管理与成果转化工作,旨在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规性,从而有效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成员至少3人,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至少1人具有会计专业背景。

第七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

一旦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相关线索,内部审计机构应立即报告审计委员会。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公司各内部机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需依法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确保其能够顺利履行职责。任何妨碍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行为均不被允许。

第九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三章职责和要求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协调并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依法正常开展;

(四)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内部审计机构需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汇报进展,并同步向公司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整改计划及整改情况。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监督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及超募资金使用;

(七)审核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八)评估董事、高管履职合规性。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

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涵盖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及发现的问题等。

(五)每半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针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问题,督促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及时间表,并跟进审查整改落实情况。一旦发现重大缺陷或风险,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管理、采购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募集与使用、担保与关联交易、投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与安全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确保其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包括独立性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考量、证据来源的可追溯性、审计证据的完整性和全面性,以及证据的可比性和专业判断。内部审计人员需确保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及获取时间等信息在工作底稿中得到清晰且全面地记录。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制作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需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以符合内部控制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的要求。

第十七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应将以下事项的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其执行有效性作为检查评估的核心,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并编制检查报告提交至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结合内部控制报告编制与审核要点,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整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中发现的缺陷及其认定详情;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及问责情况;

(六)针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定的整改行动计划;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专项说明。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需遵循规定编制并复核审计工作底稿,项目结束后立即分类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档案,规范管理,并积极推进档案电子化进程。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公司领导和其他人员调阅审计档案应履行必要的借阅审批手续。

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根据实际进展开展后续审计,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审计问责。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需每季度汇总审计发现的公司层面共性问题,供各业务部门参考,并自主推动管理优化工作。

第八章审计合规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严禁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决策活动,如经营计划审批、

供应商选择、投资项目论证及绩效考核方案制定等。

第二十七条建立内部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者必须回避。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审计职责,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的;

(二)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三)未按要求执行审计保密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审计报告制度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本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或泄露机密且后果严重,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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