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钨装备(600397)_公司公告_江钨装备:章程及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及修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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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钨装备:章程及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及修改要点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及修改要点

目录

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 64董事会议事规则 ...... 98

修改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完善法定代表人、股份发行等规定;完善股东、股东会相关制度;完善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要求,落实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总体要求,具体请详见修改要点。

(红色字体部分为部分变化的内容,红色字体删除线部分为删除的内容,蓝色字体部分为新增的内容)

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原条款

原条款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法务总监和总经理助理。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法务总监、财务总监等。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磁电、电子、电气、矿山、冶金设备(以上除特种设备)的开发、制销;矿山成套设备(除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服务;矿山工艺流程试验;冶金产品、电子元件、磁性材料、有色金属材料、黑色金属材料的研制、加工、销售;本企业相关产品进出口经营(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冶金专用设备制造;冶金专用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设工程施工(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冶金专用设备制造;冶金专用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回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通过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六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通过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六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持股人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持股人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与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份;(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应对所查阅的信息及资料予以保密。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制定“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依照程序予以罢免。

“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关联方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

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制定“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依照程序予以罢免。“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财务总监在发现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关联方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总监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关联方资产冻结等相关事宜。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关联方资产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四)若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资产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总监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关联方资产冻结等相关事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关联方资产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四)若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资产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四十六条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旨在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包括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股东回避等情况;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包括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股东回避等情况;(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股东回避等情况;(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需对股东

大会会议资料进行补充的,召集人应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予以披露。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需对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进行补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予以披露。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需对股东会会议资料进行补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日前予以披露。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五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公司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之前,会议记录还应该包括:1.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2.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报告;(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当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时,其他股东可要求其回避。关联股东应向股东大会详细说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当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时,其他股东可要求其回避。关联股东应向股东会详细说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八十一条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三)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该项交易为关联交易,明确说明所涉及的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其与该项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四)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当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时,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提醒并要求关联股东回避;非关联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五)该关联股东关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票上应注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字样;(六)在关联股东回避后,会议主持人应说明该议案减除其代表的股份数和会议有效表决总数;(七)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和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进行;该关联股东仍可参加该第八十七条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三)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该项交易为关联交易,明确说明所涉及的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其与该项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四)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当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时,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提醒并要求关联股东回避;非关联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五)该关联股东关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票上应注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字样;(六)在关联股东回避后,会议主持人应说明该议案减除其代表的股份数和会议有效表决总数;(七)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和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进行;该关联股东仍可参加该次股东会其他非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和表决;

次股东大会其他非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和表决;

(八)关联股东擅自参与关联交易表决,其所投该关联交易事项之票按无效票处理。

次股东大会其他非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和表决;(八)关联股东擅自参与关联交易表决,其所投该关联交易事项之票按无效票处理。(八)关联股东擅自参与关联交易表决,其所投该关联交易事项之票按无效票处理。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及以上时,公司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规定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事宜。第八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及以上时,公司董事的选举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规定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事宜。
第八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第九十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置或不予表决。

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可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可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九十二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方式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九十三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五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第九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九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同时就任。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相关决议同时就任。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八条公司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条党委会前置研究的主要程序:(一)党委会先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党组织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组织。第一百〇五条党委会前置研究的主要程序:(一)党委会先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党组织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组织。
第六章董事会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第一百〇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其操作细则如下:(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其操作细则如下:(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

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待选董事数之积;

(二)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四)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

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待选董事数之积;(二)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四)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1/2。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待选董事数之积;(二)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四)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1/2。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八)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十一)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二)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1.法律有规定;2.公众利益有要求;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十一)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十二)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八)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1.法律有规定;2.公众利益有要求;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十一)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十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和勤勉义务:(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四)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六)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七)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媒体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八)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十)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六)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七)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媒体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八)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九)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十)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六)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七)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八)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九)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媒体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十)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十一)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十二)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十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一十一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一十六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专

门会议,由全部独立董事参加。其他涉及独立董事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门会议,由全部独立董事参加。其他涉及独立董事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含三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含三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和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和关联交易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提名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公司发生的交易以外的交易。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股权转让、收购出售资产、资产置换、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的权限为:对外投资、股权转让、收购出售资产、资产置换、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所运用的资金金额或实物资产的账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决定的公司发生的交易以外的交易。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股权转让、收购出售资产、资产置换、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对外投资、股权转让、收购出售资产、资产置换、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所运用的资金金额或实物资产的账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确认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资产的20%。

董事会对于风险投资(指委托理财及投资证券、基金、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种、高新技术研发)的审批权限为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资产的10%。

董事会有权决定每年累计额度在

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公司应对上述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审计确认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资产的20%。董事会对于风险投资(指委托理财及投资证券、基金、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种、高新技术研发)的审批权限为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资产的10%。董事会有权决定每年累计额度在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公司应对上述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审计确认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资产的20%。董事会对于风险投资(指委托理财及投资证券、基金、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种)的审批权限为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资产的10%。董事会有权决定每年累计额度在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公司发生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的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应对上述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且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且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以上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且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且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以上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使用前款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对外担保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办理:(一)审批程序和权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审批的担保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会通过的对外担保应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外担保事项应履行以下程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担保人向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担保申请表;

(2)被担保借款及担保情况书面说明;

(3)被担保人基本资料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贷款卡);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企业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5)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

(6)被担保人有关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司相关机构对被担保人的资料进行审查。

3.公司相关机构向董事会提交对外担保的报告或说明。

(二)被担保人的条件

被担保人必须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1.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的法人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法人;

2.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3.被担保方或第三方其合法拥有的资产能够提供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的反担保;

4.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三)反担保

公司为被担保方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七)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控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第一百三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

议时。

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监事会提议时;(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一)审计委员会提议时;(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三)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四)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五)1/3以上董事提议时;(六)总经理提议时;(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的召开方式;(三)会议期限;(四)事由及议题;(五)发出通知的日期;(六)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八)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九)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联签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应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应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六)法律法规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四十三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第一百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由全部独立董事参加。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七条所列事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一百五十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五十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或以上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二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公司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其主要职责和权限包括:(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五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人;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各1人;公司设总经理助理若干名。上述人员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人;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各1人。上述人员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六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六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一百六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六十五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六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的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九)列席董事会会议。(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定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以会议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事项及权限。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因故缺席时,也可以由监事会推选的其他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有关议案经集体讨论后,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年。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六十六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一)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依规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二)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四)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一)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依法依规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二)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四)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况,并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若公司在年度报告所在年度内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进行说明。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董事会应从保护股东利益出发,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并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以上通过后生效。

况,并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若公司在年度报告所在年度内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进行说明。(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董事会应从保护股东利益出发,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并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后生效。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若公司在年度报告所在年度内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进行说明。(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董事会应从保护股东利益出发,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向股东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并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后生效。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既要着眼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同时又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额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建立对投资者回报规划制度,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既要着眼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同时又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额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建立对投资者回报规划制度,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并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准。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前提是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上述前提和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公司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准。(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前提是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上述前提和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公司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前提是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上述前提和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公司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在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的特殊情况出现时,公司可以单纯分配股票股利;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在依据现金分红条件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2.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在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的特殊情况出现时,公司可以单纯分配股票股利;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在依据现金分红条件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四)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五)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2.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在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的特殊情况出现时,公司可以单纯分配股票股利;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在依据现金分红条件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四)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五)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八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八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八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方式、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解散和清算

解散和清算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〇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二百〇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〇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公司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通过。

的2/3以上通过。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一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一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修改章程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一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一十九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章附则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一十二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二十二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低于”“多于”“不足”“以外”不含本数。

下”都含本数;“低于”“多于”“不足”“以外”不含本数。下”都含本数;“过”“超过”“低于”“多于”“不足”“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二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七条本章程及其附件于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股东会议事规则

原条款

原条款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为规范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会的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应对所查阅的信息及资料予以保密。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制定“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依照程序予以罢免。“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第十三条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关联方资产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若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资产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关联方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总监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关联方资产冻结等相关事宜。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关联方资产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四)若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资产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关联方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二)董事长根据财务总监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关联方资产冻结等相关事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关联方资产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四)若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资产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本规则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第十四条本规则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规则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本规则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本规则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三章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第十六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公司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更;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更;(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第四章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或者董事长个人不得单独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上述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且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第二十条公司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或者董事长个人不得单独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上述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且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第二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二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通知第五章股东会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计算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二十七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涉及提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其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需对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进行补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予以披露。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涉及提案的独立董事意见;(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其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需对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进行补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予以披露。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涉及提案的独立董事意见;(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其电话号码。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需对股东会会议资料进行补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日前予以披露。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会采用网络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四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第二十九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提案第六章股东会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三十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且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且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二十七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第三十二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

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5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会召开前至少5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第三十三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三十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将解聘会计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事务所的陈述意见以及辞聘会计事务所的情况说明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对会计事务所正常选聘影响到公司独立性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应将该项关于会计事务所选聘的提案视为关联交易,按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披露要求进行。第三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会表决通过。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会说明原因。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将解聘会计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事务所的陈述意见以及辞聘会计事务所的情况说明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对会计事务所正常选聘影响到公司独立性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应将该项关于会计事务所选聘的提案视为关联交易,按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披露要求进行。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第三十七条股东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

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三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一)董事候选人提名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均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每3%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推荐人数不足拟选人数时,由董事会推荐予以补足。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第三十九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均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每1%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董事人数。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推荐人数不足拟选人数时,由董事会推荐予以补足。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

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可以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每1%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监事会、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推荐人数不足拟选人数时,由董事会推荐予以补足。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3.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监事会)

欲推荐公司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自董事会发出董事征集公告起

日内,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推荐董事候选人的名单及相关材料。

4.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二)监事候选人提名

1.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均可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

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可以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每1%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监事会、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推荐人数不足拟选人数时,由董事会推荐予以补足。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3.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监事会)欲推荐公司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自董事会发出董事征集公告起7日内,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推荐董事候选人的名单及相关材料。4.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二)监事候选人提名1.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均可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欲推荐公司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自董事会发出董事征集公告起7日内,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推荐董事候选人的名单及相关材料。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股东会通过向董事会的授权提案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原则。股东会向董事会的授权应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做出。(二)适当原则。股东会向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应充分结合公司管理、经营的实际情况,既要避免董事会取代股东会,又要确保董事会正常的经营管理决策权的实现。(三)具体原则。股东会向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该明确、具体,以避免董事会在实际操作中权限不明。(四)独立原则。股东会一旦以决议形式通过向董事会的授权方案,董事会在合法的授权范围内,即自主行使有关权力,不受任何机构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人数。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推荐人数不足拟选人数时,由监事会推荐予以补足。

上述股东代表出任监事的推荐人选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欲推荐公司监事候选人,应自公司发出监事征集公告起7日内,向监事会提交推荐监事候选人的名单及相关材料。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监事职责。

2.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每3%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推荐一人,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人数。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推荐人数不足拟选人数时,由监事会推荐予以补足。上述股东代表出任监事的推荐人选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欲推荐公司监事候选人,应自公司发出监事征集公告起7日内,向监事会提交推荐监事候选人的名单及相关材料。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监事职责。2.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向董事会的授权提案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原则。股东大会向董事会的授权应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做出。(二)适当原则。股东大会向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应充分结合公司管理、经营的实际情况,既要避免董事会取代股东大会,又要确保董事会正常的经营管理决策权的实现。(三)具体原则。股东大会向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该明确、具体,以避免董事会在实际操作中权限不明。(四)独立原则。股东大会一旦以决议形式通过向董事会的授权方案,董事会在合法的授权范围内,即自主行使有关权力,不受任何机构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第四十条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按

按规定登记后,均有资格参加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股权登记日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按规定登记后,均有资格参加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权登记日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规定登记后,均有资格参加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权登记日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七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第四十一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第四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四十一条拟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应将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四十五条拟出席公司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应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证件

证件及股东登记表等文件在公司公告的登记日内送达公司联系部门。可以是复印件,也可以以来人、来函或传真形式送达,但相关证件或文件的正本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一小时前置备于公司。

证件及股东登记表等文件在公司公告的登记日内送达公司联系部门。可以是复印件,也可以以来人、来函或传真形式送达,但相关证件或文件的正本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一小时前置备于公司。及股东登记表等文件在公司公告的登记日内送达公司联系部门。可以是复印件,也可以以来人、来函或传真形式送达,但相关证件或文件的正本应当于股东会召开一小时前置备于公司。
第四十二条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一)身份证存在仿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二)提交的身份证明资料无法辨认的;(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四)传真登记的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六)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第四十六条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一)身份证存在仿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的情形;(二)提交的身份证明资料无法辨认的;(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四)传真登记的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六)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独立董事行使本条规定的权利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本条规定的权利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八章股东大会的会议签到第八章股东会的会议签到
第四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第四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五条已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出示相关证件,并在签名册上签到。第四十九条已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出示相关证件,并在会议登记册上签到。
第四十六条未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得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经大会主持人特别批准,在提交本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文件,经审核符合大会通知规定的条件的股东在签名册上签到后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第五十条未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得参加本次股东会。经大会主持人特别批准,在提交本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文件,经审核符合大会通知规定的条件的股东在签名册上签到后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
第九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九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第五十五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包括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股东回避等情况;(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股东回避等情况;(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五十七条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主持人的主要职责是:(一)维持大会秩序;(二)掌握会议进程;(三)组织会议对各类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并分别进行表决。第五十八条股东会主持人的主要职责是:(一)维持大会秩序;(二)掌握会议进程;(三)组织会议对各类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并分别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其他人员可以旁听股东大会。第五十九条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其他人员可以旁听股东会。

第五十六条股东及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第五十六条股东及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第六十条股东及出席股东会的人员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第五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按照事先通知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在事先通知的时间后宣布开会,但最迟不得推延30分钟:(一)只有一名股东或股东代表在会议现场;(二)不足三分之一的董事、监事在会议现场;(三)其他导致会议无法及时正常召开的情形。第六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按照事先通知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在事先通知的时间后宣布开会,但最迟不得推延30分钟:(一)只有一名股东或股东代表在会议现场;(二)不足三分之一的董事在会议现场;(三)其他导致会议无法及时正常召开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应当就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向每位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一份包括会议议程、会议议案、相关的背景资料、表决票在内的文件资料,确保参会人员能了解所审议的内容,并作出准确判断。提议股东自行主持召开股东大会的,由提议股东按上述要求提供文件资料。股东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设立股东大会会务组,在召集人的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会议组织、会务安排、股东大会文件资料的准备和会议记录等有关方面的事宜),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完成。第六十三条召集人应当就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向每位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一份包括会议议程、会议议案、相关的背景资料、表决票在内的文件资料,确保参会人员能了解所审议的内容,并作出准确判断。提议股东自行主持召开股东会的,由提议股东按上述要求提供文件资料。股东会筹备和召开期间,设立股东会会务组,在召集人的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会议组织、会务安排、股东会文件资料的准备和会议记录等有关方面的事宜),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完成。
第六十条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顺序逐项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案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案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第六十四条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顺序逐项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案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议案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六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第六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且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且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且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六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内容包括:(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的审核意见;(四)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六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第六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
第六十四条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行使发言权。股东如需要在大会上发言,应该在出席会议登记日向公司提出并进行登记。会议召开期间,经会议主持人许可,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在大会上临时发言,拟临时发言的股东应到大会秘书处补办发言登记手续。股东发言顺序由会议秘书处按照登记发言股东持股数多者在先的原则统一安排。股东或其代理人应针对议案内容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违反本条规定的,大会第六十七条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行使发言权。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言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身份、所代表的股份数额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言时,应简明扼要地阐述其观点,股东每次发言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分钟,且每名股东或股东代表在一次大会上的发言不得超过3次。

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六十五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言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身份、所代表的股份数额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言时,应简明扼要地阐述其观点,股东每次发言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分钟。且每名股东或股东代表在一次大会上的发言不得超过3次。
第六十七条审议议案时,仅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一)质询与议案无关;(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五)其他重要事由。第六十九条审议议案时,仅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一)质询与议案无关;(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第七十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该项交易为关联交易,明确说明所涉及的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其与该项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四)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当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时,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提醒并要求关联股东回避;非关联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五)该关联股东关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票上应注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字样;

(六)在关联股东回避后,会议主持人应说明该议案减除其代表的股份数和会议有效表决总数;

(七)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和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进行;该关联股东仍可参加该次股东

大会其他非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和表决;

(八)关联股东擅自参与关联交易表决,其所投该关联交易事项之票按无效票处理。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该项交易为关联交易,明确说明所涉及的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其与该项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四)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当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时,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提醒并要求关联股东回避;非关联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五)该关联股东关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票上应注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字样;(六)在关联股东回避后,会议主持人应说明该议案减除其代表的股份数和会议有效表决总数;(七)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和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进行;该关联股东仍可参加该次股东大会其他非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和表决;(八)关联股东擅自参与关联交易表决,其所投该关联交易事项之票按无效票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三)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该项交易为关联交易,明确说明所涉及的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其与该项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四)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当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时,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提醒并要求关联股东回避;非关联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五)该关联股东关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票上应注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字样;(六)在关联股东回避后,会议主持人应说明该议案减除其代表的股份数和会议有效表决总数;(七)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和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进行;该关联股东仍可参加该次股东会其他非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和表决;(八)关联股东擅自参与关联交易表决,其所投该关联交易事项之票按无效票处理。
第七十条会议主持人决定休会时,应当说明复会的时间。休会与复会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一次股东大会的休会次数不得超过3次。第七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决定休会时,应当说明复会的时间。休会与复会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一次股东会的休会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十章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章股东大会决议第十章股东会决议
第七十一条关于股东大会决议:(一)股东大会应形成会议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二)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三)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第七十三条关于股东会决议:(一)股东会应形成会议决议。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二)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三)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采取记名和书面投票方式表决。第七十四条股东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采取记名和书面投票方式表决。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报告;(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开会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但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第七十八条公司的股东会应当以现场开会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但年度股东会和应股东或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本规则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案;(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七)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十一)本规则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案;(六)董事会成员的任免;(七)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八)需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九)需股东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十一)本规则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本规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个股东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位或分散投给数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对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或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时,应制订详细、具体的操作方案,并在投票前向股东作出详细说明。第七十九条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本规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每个股东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拟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位或分散投给数位董事候选人。对每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股东会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时,应制订详细、具体的操作方案,并在投票前向股东作出详细说明。
第七十八条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第八十条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七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第八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

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六)募集资金用途;(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八)决议的有效期;(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十一)其他事项。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六)募集资金用途;(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八)决议的有效期;(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十一)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二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第八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八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四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八十七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六条公司及召集人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公司股票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牌。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第八十九条公司及召集人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第九十条股东会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名。第九十三条出席或者列席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
第九十一条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等。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十一章股东大会记录第十一章股东会记录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九十六条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十五条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如果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第九十七条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如果股东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九十六条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第九十八条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十二章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与信息披露第十二章股东会决议的执行与信息披露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第九十九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第一百条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第九十条公司股东大会结束后,应将所形成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股东会结束后,应将所形成的

的决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审查与签署,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的决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审查与签署,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决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审查与签署,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一百〇二条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内容。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同时,应同时将聘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律师依据本规则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公告。第一百〇三条公司在公告股东会决议的同时,应同时将聘请出席股东会的律师依据本规则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公告。
第一百〇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一百〇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〇三条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本规则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章程除外)相抵触时,以本规则为准。第一百〇五条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本规则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章程除外)相抵触时,以本规则为准。
第一百〇六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百〇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〇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〇四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一百〇八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生效,修改时亦同。

董事会议事规则

原条款

原条款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成员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人。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成员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
第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第六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

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控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八)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控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七)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控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七条董事会根据需要,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董事长的安排,就专业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第八条董事会根据需要,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董事长的安排,就专业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
第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聘任和解聘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第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聘任和解聘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公众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三)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负责准备和提交监管机构要求的资料,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督促董事、

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

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履行保密义务,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

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董事会印章等;

(七)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责任的设定;

(八)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

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

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

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九)为本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公众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三)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负责准备和提交监管机构要求的资料,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五)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督促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履行保密义务,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董事会印章等;(七)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责任的设定;(八)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九)为本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包括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公众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三)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负责准备和提交监管机构要求的资料,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五)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督促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履行保密义务,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披露;(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大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董事会印章等;(七)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八)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十)《公司法》、监管部门、公司章

程以及公司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十)《公司法》、监管部门、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九)为本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十)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十一)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十二)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十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日常工作机构。第十条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作为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条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内容包括:(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及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和关联交易等事项;第十一条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及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和关联交易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委派公司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中应由公司出任的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五)根据需要,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工作;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委派公司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中应由公司出任的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十五)根据需要,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七)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工作;(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设置;(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委派公司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中应由公司出任的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十四)根据需要,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工作;(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如下:(一)授权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股权转让、收购出售资产、资产置换、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的权限为:对外投资、股权转让、收购出售资产、资产置换、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所运用的资金金额或实物资产的账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资产的20%。(二)董事会对于风险投资(指委托理财及投资证券、基金、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种、高新技术研发)的审批权限为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资产的10%。(三)董事会有权决定每年累计额度在500万元人民币以内(含500万元)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如下:(一)授权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股权转让、收购出售资产、资产置换、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对外投资、股权转让、收购出售资产、资产置换、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所运用的资金金额或实物资产的账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资产的20%。(二)董事会对于风险投资(指委托理财及投资证券、基金、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种、高新技术研发)的审批权限为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资产的10%。(三)董事会有权决定每年累计

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公司应对上述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四)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且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且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以上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五)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章

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具

体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对外担保):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内提供的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在最近一

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公司应对上述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四)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且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且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以上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五)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具体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对外担保):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内提供的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在最近一额度在500万元人民币以内(含500万元)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四)公司发生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的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应对上述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五)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具体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对外担保):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内提供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内提供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6.不是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六)公司董事会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为:

1.核销单项100-300万元(含)的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和由于物料保管原因导致的重要资产损失;

2.核销单项100-300万元(含)或年累计额50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损失。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内提供的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6.不是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六)公司董事会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为:1.核销单项100-300万元(含)的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和由于物料保管原因导致的重要资产损失;2.核销单项100-300万元(含)或年累计额50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损失。2.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内提供的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担保;6.不是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六)公司董事会审批核销资产损失的权限为:1.核销单项100-300万元(含)的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和由于物料保管原因导致的重要资产损失;2.核销单项100-300万元(含)或年累计额50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损失。
第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使用前款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六)经理提议时;(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如满足前款所述时间要求,董事长可视情况将所提议事项列入最近一次董事会定期会议审议。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六)总经理提议时;(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如满足前款所述时间要求,董事长可视情况将所提议事项列入最近一次董事会定期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第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本条所列职权的,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二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本条所列职权的,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与理由。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与理由。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以下简称“独董专门会议”),由全部独立董事参加。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九条所列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以下简称“独董专门会议”),由全部独立董事参加。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

事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独董专门会议审议。独董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事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独董专门会议审议。独董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条所列事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独董专门会议审议。独董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议题分通报和审议二种。通报议题是指对某一项目进展情况的说明,审议议题是指提交董事会表决的提案。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提案提出(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和合并、分立和解散的方案;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案,由公司董事长提出。(二)年度经营计划和总结报告、预算决算方案、投资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贷款和担保方案、关联交易、基本管理制度,由公司经理提出。(三)任免、报酬和奖励提案由董事长、经理按照权限分别提出。(四)董事会机构议案由董事长提出,公司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置提案由公司经理提出。(五)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联名、监事会、1/2以上独立董事可分别提出董事会提案。前款各项议案内容涉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的,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先行审核后,形成审核意见,再按本条上述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提案提出(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和合并、分立和解散的方案;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案,由公司董事长提出。(二)年度经营计划和总结报告、预算决算方案、投资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贷款和担保方案、关联交易、基本管理制度,由公司经理提出。(三)任免、报酬和奖励提案由董事长、经理按照权限分别提出。(四)董事会机构议案由董事长提出,公司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置提案由公司经理提出。(五)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联名、1/2以上独立董事可分别提出董事会提案。前款各项议案内容涉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的,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先行审核后,形成审核意见,再按本条上述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第二十七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

日将董事长签发并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抄送各监事和其他列席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日将董事长签发并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抄送各监事和其他列席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3日将董事长签发并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抄送其他列席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般包括: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二)会议的召开方式;(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的召开方式;(三)会议期限;(四)事由及议题;(五)发出通知的日期;(六)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八)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九)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同时,应给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2名以上独立董事或所代表股份对议案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有决定性影响的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第三十条董事会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同时,应给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2名以上独立董事或所代表股份对议案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有决定性影响的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当予以采纳。

当予以采纳。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二条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2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第三十三条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四)1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2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2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三条监事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四条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董事、监事出席或列席董事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该费用包括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杂项开支由公司支付。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住所举行。第三十五条董事出席或列席董事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该费用包括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杂项开支由公司支付。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住所举行。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七条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第三十九条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公司经理应建立向董事会提供必要的有关公司日常业务的信息和资料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和公司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及财务状况通报等书面材料,以便董事会能及时了解公司的营运情况。第四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应建立向董事会提供必要的有关公司日常业务的信息和资料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和公司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及财务状况通报等书面材料,以便董事会能及时了解公司的营运情况。
第四十条公司监事可就董事会会议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监事对董事会成员、经理人员在制定、执行有关公司方案决议时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董事会议事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时,可提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会议表决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投票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第四十二条会议表决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投票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四十二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表决结果的统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第四十五条表决结果的统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事务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

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六条除本议事规则第十条第(四)、(五)、(六)、(七)、(十二)项事项以及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董事会作出本议事规则第十条第(四)、(五)、(六)、(七)、(十二)项的决议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人数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或抵触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第四十七条除本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第(四)、(五)、(六)、(七)、(十二)项事项以及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董事会作出本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第(四)、(五)、(六)、(七)、(十二)项的决议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人数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或抵触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对董事会现场会议做好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的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与会董事、监事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第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对董事会现场会议做好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的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与会董事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

情况;

(五)列席会议人员情况;

(六)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七)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以及每位董事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八)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九)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应在会议上现场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希望对记录作修订补充的董事应将修改意见当场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同意后即时作出修订。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情况;(五)列席会议人员情况;(六)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七)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以及每位董事对提案的表决意向;(八)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九)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应在会议上现场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希望对记录作修订补充的董事应将修改意见当场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同意后即时作出修订。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的情况;(五)列席会议人员情况;(六)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七)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以及每位董事对提案的表决意向;(八)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九)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应在会议上现场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对记录有修订补充意见的董事,应将修改意见当场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同意后作出修订。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五十四条董事签字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代为签字的要注明代理关系。不同意会议决议或弃权的董事也应当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或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第五十五条董事签字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代为签字的要注明代理关系。不同意会议决议或弃权的董事也应当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或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五十六条董事、监事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要求复制的权利。董事会秘书应当满足查阅要求或提供复印件。未经董事长第五十七条董事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要求复制的权利。董事会秘书应当满足查阅要求或提供复印件。未经董事长

许可,任何人不得将会议记录带出公司或用于其他目的。

许可,任何人不得将会议记录带出公司或用于其他目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将会议记录带出公司或用于其他目的。
第六十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公司对董事会决议表决情况应作充分披露,尤其涉及有董事投了反对或弃权票的,应对投反对或弃权票的董事姓名、任职单位、该董事的提名人(推荐人)、该提名人(推荐人)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及否决或弃权原因及对本公司造成影响作充分披露。第六十一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公司对董事会决议表决情况应作充分披露,尤其涉及有董事投了反对或弃权票的,应对投反对或弃权票的董事姓名、任职单位、该董事的提名人(推荐人)、该提名人(推荐人)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及否决或弃权原因及对本公司造成影响作充分披露。
第六十一条列入本规则第十条(四)、(五)、(六)、(七)、(十二)的内容,经董事会会议研究审核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列入本规则第十条其他项内容,如涉及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则需由有关机关批准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或制定后按程序报送有关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十二条列入本规则第十一条(四)、(五)、(六)、(七)、(十二)的内容,经董事会会议研究审核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列入本规则第十一条其他项内容,如涉及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则需由有关机关批准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或制定后按程序报送有关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六条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责,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提供意见与建议。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成员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六十七条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责,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提供意见与建议。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成员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第七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

作;

(六)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七)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八)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九)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六)指导内部审计工作;(七)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八)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九)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构;(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薪酬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第七十二条薪酬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十二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七十三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应制定并执行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应制定并执行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十五条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因变更与本议事规则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执第七十七条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因变更与本议事规则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

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本规则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章程除外)相抵触时,以本规则为准。

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本规则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章程除外)相抵触时,以本规则为准。程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本规则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章程除外)相抵触时,以本规则为准。
第七十六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七十八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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