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3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 委员会)工作程序及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 命,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经董事会任命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 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 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对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事宜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 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 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 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一)提名 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二)提名委 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 材料;(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 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 审查;(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 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 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情况召开会议,原则上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向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 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 由提名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共同推举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 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原则上应书面通知,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书面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议;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五)事由及议题;
(六)表决所需的会议材料;
(七)委员应亲自出席或者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十)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 (三)、 (五) 和(九)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委员会会议的 说明。
召开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 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但所有委员会一致同意 的除外。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 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向 会议召集人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该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 交给会议召集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
(二)被委托人的姓名;
(三)委托代理事项;
(四)分别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十三条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委员 会人数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在审议关联事项时,非关联委员不得委托关联委 员代为出席;关联委员也不得接受非关联委员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非独立董事委员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委员的委托;
(三)委员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 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有关委员也不 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每一名委员不得接受超过两名委员的委托,委员 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委员委托的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无正当理由,一个工作年度内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 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职 责,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委 员对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 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等列席会议,对 涉及的议案进行解释、接受质询或者提供咨询意见。提名委 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现场召开的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会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 员(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会议记录是公司商业秘密,查阅会议记录须经董事会办 公室主任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2022 年 10 月《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 细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