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1总则
1.1目的为规范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1.2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1.3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5)《公司章程》。
1.4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1)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2)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3)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1.5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信息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2)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3)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1.6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1.7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1.8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1.9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内部审核程序;
(5)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1.10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1.11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1)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2职责分工
2.1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
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2)监督、指导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管理工作,提出专业意见;
(3)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报批或备案工作。
(4)根据需要开展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核查工作。
2.2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
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是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具体管理部门,在发生需进行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后两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1.9条(3)至(5)要求书面报送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3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信息披露人对相关信息作披露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核程序:
(1)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1)、《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列明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期限等。
(2)申请人将上述材料及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保密协议提交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申请人应提供其他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文件、法律法规及情况介绍等,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提交董事长审批签字。
(4)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保管。
保密协议格式和内容按公司制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附件3执行。4处罚规则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给公司、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5附则
5.1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5.2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5.3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
5.4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5.5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6附件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2.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1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 申请单位 | |||
| 申请人 | 申请日期 | ||
| 登记事项 | 暂缓□豁免□ | ||
|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内容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是否已填报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知情人名单 | 是□否□ |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签署书面保密协议 | 是□否□ |
|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 |||
| 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
附件2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容 | |||||
| 登记时间 | |||||
| 登记人 | |||||
| 序号 | 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知悉时间 | 知悉原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