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规范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审计监督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2023年修订)》、江苏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国资〔2021〕35号)等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组织的,对相关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建议和咨询,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所属单位按规定接受公司的审计监督、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四条公司党委和董事会是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机构。公司党委应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
促落实,对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进行前置研究;董事会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汇报。公司成立党委审计委员会,负责统筹建立内部审计运行管理机制,审议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报告等事项;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监督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由董事长直接分管,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和服务等职能,向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双负责,向党委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制度、业务标准;
(二)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交审计报告;
(三)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所属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措施以及财务收支、经济管理和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
(五)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六)配合、协助政府与上级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的审计及检查,执行相关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
(七)组织内部审计业务研究和培训教育;
(八)内部审计档案资料的归档与管理工作;
(九)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能时享有如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查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报告,经同意作出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或者移送处理的建议;
(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
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处理的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由熟悉经营、管理、审计、财务、法律、工程技术等业务的人员构成,具备胜任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和条件,确保内部审计人员独立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并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和业务指导活动,提高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单独列入本公司预算。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按年度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全面汇报内部审计工作。公司的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内审工作报告、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以及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二条实施内部审计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对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项目实施
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财务收支、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五)对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需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事项,以及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给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项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与社会审计机构主动协调和沟通,支持和配合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认真协商。
第四章内部审计计划与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实行年度审计计划管理。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董事会工作要求及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内部审计计划,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按程序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临时审计计划须报公司董事长或授权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全面关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风险,以风险为导向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项目。包括董事会安排的内部审计项目、内部
审计机构根据制度规定安排的常规审计项目等。
(二)审计对象。
(三)审计时间及组织方式。包括审计准备时间、现场实施时间和报告时间、组织方式等。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计划中所列审计事项的实施采取自主审计和外包审计两种方式。审计外包方的选择应符合公司采购管理规定要求,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选聘机制。
第十八条自主审计的审计工作流程:
(一)确定审计项目。根据年度内部审计计划、临时审计计划等确定具体项目。
(二)成立审计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指定主审人员。
(三)开展审前调查。审计组应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任务对被审计对象开展审前调查,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四)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根据审前调查掌握的情况,结合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报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审计过程中如确有必要,经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对审计实施方案进行调整。
(五)下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六)实施审计。审计组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
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规范编制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
(七)撰写审计报告。现场审计结束,审计组依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八)审批印发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印发执行。
(九)督促审计整改。内部审计机构应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督促被审计对象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十九条外包审计业务应与外包方充分沟通,签订审计服务合同,确定具体审计方案,就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等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审计服务合同必须有保密性条款,或附加保密协议,确保外包方人员对审计中掌握的情况保密;
(二)在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的同时,及时将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重要异常问题和风险事项报告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关注数字化环境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过程中,内审人员应重点关注被审计对象的舞弊风险,对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并以适当方式提供防范和化解舞弊风险的相关咨询建议,促进提
升被审计对象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管理质量。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项目完成后的15日内,及时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和资料,做好审计档案归档工作。
第五章审计报告及其处理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审计人员应以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和审计结论,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实事求是、真实完整,评价结论应客观公正、清晰准确,审计建议应有的放矢、切实可行。
第二十四条审计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审计概况。说明审计项目立项、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实施的总体情况等内容。
(二)审计依据。说明在审计过程中遵循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等依据。
(三)审计评价。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对象和审计事项作出正确、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审计发现。针对审计事项说明审计的具体情况,包括对审计有关事项的描述、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等。
(五)审计意见及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提出的处理意见或合理化整改建议。
(六)其他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审计报告撰写过程中应与被审计对象保持必要的沟通,充分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报告按如下步骤撰写:
(一)整理分析工作底稿;
(二)撰写审计报告初稿;
(三)与被审计对象沟通;
(四)修改、签发审计报告。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初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分析、核实,依据合理意见对审计报告做适当修改。
第二十七条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复核后,报经党委审计委员会审定,向被审计对象下达审计报告。重要审计报告需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六章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有计划地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审查被审计对象的审计整改措施与执行效果,确保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能够得到有效整改。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对象应在审计报告印发之日起,根据审计整改时限要求进行整改,一般整改时限不超过
日;整改时限内,被审计对象应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审计整改报告,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被审计对象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对象应按照审计意见及审计建议对相关事项进行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内部审计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党委研究处理。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人力资源、企管法务等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部门)。
第七章内部审计纪律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加强内部监督,提高审计质量,纠正违规行为,提出管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被审计对象责令改正,并视情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等情形。相关处理结果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备。
第三十六条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履职尽责、成绩突出的内部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对于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党委研究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所在公司应采取保护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审计部负责。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NHGS15.12,正式版
)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