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工作质量和效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和价值,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保障
第四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在党组织、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具有承担公司下达审计任务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年度预算。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第九条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
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划,推动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改进体制机制;
(二)制订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统筹资源组织有效实施推进;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并跟进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对公司管理的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其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整改;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
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九)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资料;
(二)列席公司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以及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文件资料,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信息系统和电子数据及资料;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报表、合同、凭证、会议纪要等资料,并对资料真实完整性作出承诺;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有权当
场提出制止建议;对情节严重的,可提请管理层或审计委员会暂停相关业务等措施;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销毁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与建议。
第十二条子公司应当及时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整改完成情况报告等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向党组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定期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党组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重点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根据要求提供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依照职业规范及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主要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等,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董事会审批。
(二)依据年度审计计划和临时确定审计项目,组建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天下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或口头通知。
(三)进驻现场开展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凭证、账簿和查阅与审计有关的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履行必要审计程序,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四)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整改
意见、建议,履行必要的沟通确认程序,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五)组织跟踪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推进审计结果应用,推动经营管理、内控体系持续改进。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建立审计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报告、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按公司规定将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底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以被审计单位为责任主体,审计机构督促检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上下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举一反三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协同联动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实施审计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三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司其他经营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协同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或转移、篡改、毁弃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打击、报复、陷害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
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对被审计单位主动配合审计、提供真实完整审计资料、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等方面,出现履行主体责任严重不到位的情况,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合理或审计资源短缺造成监督不力、内控缺失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对严格遵守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部门可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经报批后予以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