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细则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部是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的机构,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是该部门、该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主要指涉及本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一事一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有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签字确认。
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第九条内幕信息报告、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信息披露联络人主要负责协调和组织内部的信息披露事宜;
(二)在涉及本细则规定的内幕信息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及时向内部信息披露联络人报告,由信息披露联络人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有关内幕信息基本情况的书面资料和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一),同时要求其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附件二),并向其提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三),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将上述文件汇总好交由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部备案,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者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披露义务的,应当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并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当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所涉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细则附件一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董事会秘书负责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备忘录。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申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由公司证券部统一保存,自记录之日起(含补充完善)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信息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公司相关部门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定期报送非公开的财务信息时,应当严格控制知情人范围。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披露前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重大信息文件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者研究论证,原则上应当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者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明确、具体的保密要求。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者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的财务信息。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当提示或者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本公司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当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通过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与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与公司签署合同或者关联交易协议的同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内幕信息泄露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酌情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办理公告事宜。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并对于在年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等重要内幕信息敏感期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陕西证监局。
第三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细则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原《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司发〔202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事项: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时间 | 知悉地点 | 知悉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公司名称: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代码:600343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
附件二: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签署:
甲方: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作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事与甲方相关业务而涉及可能知悉甲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要求,甲乙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内幕信息”,系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第二条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露内幕信息,直至甲方公开披露后。第三条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甲方同意而披露给其他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乙方确因工作原因需将内幕信息传递给相关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信息的人员签署《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第四条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开发行证券的交易价格。第五条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第六条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甲方及监管部门的处罚,并赔偿甲方损失。第七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甲方: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附件三: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本次向贵单位/个人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单位/个人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被告知单位、个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四: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航天动力公司代码:600343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签名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