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为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以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在银行办理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外汇掉期业务等外汇交易衍生品种。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远期外汇交易。
第三条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第四条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银行借款,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三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第八条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不时修订的相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年度可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最高额度,董事长负责在上述年度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最高额度内的具体交易业务审批工作,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开展与实施。
(一)公司设立以董事长为组长的远期外汇交易审批小组,对交易品种及交易最高限额进行审批。
(二)业务归属公司财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评估及具体操作等,根据审批小组的审批意见结合外汇收付预测结果,根据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评估交易风险,逐笔制定远期外汇交易方案,并提供支撑文件,按所属公司业务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后执行。
(三)银行根据公司远期外汇交易申请,与公司授权的经办人员确认交易,银行和公司根据银行规定的远期外汇交易流程签署远期外汇交易合约。
(四)财务部建立远期外汇交易台账,对每笔外汇交易的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进行登记,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第四章远期外汇交易的后续管理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及时评估已交易远期外汇产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严格控制违约风险;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他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远期外汇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公司内控法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已经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
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具体由内控法务部负责监督。
第五章远期外汇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当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出现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