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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公司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公司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各自的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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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四)其他参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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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相关规程完成工作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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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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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四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尽快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