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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经公司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强化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辖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各自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就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公司财务部协商确定。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不定期督促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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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由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在年审会计师进场之前,要注意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确定审计工作安排。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及时沟通交流、掌握审计进度。如果出现突发事件导致审计无法正常开展的,及时沟通协调,尽快商定替代程序,确保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推进。
第六条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第七条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所获知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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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事项时,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委员会成员主持。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形成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审计委员会了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为其出具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上市所在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尽快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