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山(600332)_公司公告_白云山: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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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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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本公司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包括现时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联系与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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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对象包括公司股东、投资者(包括现时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及其他相关个人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良好的内部信息汇集机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确保公司信息准确、及时和完整地向投资者传递;

(三)培育稳定的投资者群体,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使投资者了解和认同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策略,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五)促进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六)提升公司整体价值和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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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体系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三)组织安排投资者交流活动,维护投资者关系;

(四)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反馈;

(五)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六)采集、整合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开展资本市场研究,并向决策层和管理层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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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八)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九)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十一)开展股权管理、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其他事务。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重大事件与投资者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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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投资者交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证券分析师/研究员会议(现场、电话或视频);

(三)股东会、业绩说明会、专项说明会或沟通会(现场、电话或视频);

(四)投资者接待(公司拜访或调研);

(五)路演(网上或现场)、反向路演;

(六)公司官方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监管部门平台、中国投资者网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七)新媒体平台;

(八)电话、传真与电邮;

(九)投资者教育基地等。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平台、多种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召开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重大事件与投资者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公司开设投资者关系热线电话、传真与电子邮箱,由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室相关人员及时组织回答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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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联系电话。当网址或者联系电话发生变更后,公司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室应在董事会秘书的统筹下,于每年年底前拟定下一年度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报公司相关领导、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就当年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中无法预见到的突发性或临时性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与安排,相关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主体应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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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包括管理层、职能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骨干、董事会秘书室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内的多层级投资者交流团队,开展投资者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公司投资者交流团队开展投资者交流活动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相关制度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及本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根据经营与战略发展的需要,公司可视情况举行业绩说明会、专题沟通会、路演与反向路演等。公司应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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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与境内外投资者的沟通,积极参加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充分利用与投资者见面的机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八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线上等形式。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反向路演,组织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到公司举行座谈会、专题交流或现场参观等活动,使其及时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消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来访/调研,参加投资者论坛,走访机构投资者,与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研究员保持密切联系,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及了解程度。

董事会秘书室应建立来访/调研事前、事后核查机制,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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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室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积极利用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充分关注并授权专人及时查询监管部门平台中投资者关注问题并予以回复,对监管部门发来的关于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方面的问询、监管意见、投资者问题等,应认真、及时予以回复。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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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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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关系工作责任人

(一)董事长: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董事长指定人士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副董事长、董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三)董事会秘书: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四)董事会秘书室: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统筹、协调、安排与实施;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参与或配合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主体应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向相关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通知有关信息的披露口径。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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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与安排,包括:

(一)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向公司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及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计划;

(二)组织安排投资者交流活动;

(三)组织实施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四)向公司决策层和管理层反馈资本市场动态并提供决策建议;

(五)负责管理公司的股权股证事务;

(六)协调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参与并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听取投资者对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室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协调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及/或(分)子公司人员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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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当协助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按照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要求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所必需的信息,及时全面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的询问,根据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的安排参与投资者交流活动及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司各分(子)公司应当协助董事会秘书室开展投资者交流活动,包括协助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研究员、财经媒体赴分(子)公司进行调研,按需要提供企业业务发展及经营的相关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公司积极开展各类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的活动,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执行主体向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媒体介绍公司的有关情况或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与调研。

如有必要,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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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透漏或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或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投资者的接待和推广第三十八条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路演、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一对一沟通、股东大会、网站、现场参观、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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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可以邀请或接受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预约。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登记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来访接待或者调研活动,并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档案应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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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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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术语的含义相同。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其修订权与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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