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通股份(600330)_公司公告_天通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制定)

时间:

天通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制定)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8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规范审计行为和审计业务流程,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经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等单位和部门;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公司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通过应用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审计责任不能替代或减免公司及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财务及其他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应承担的管理责任、会计责任和经办责任。

第二章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的常设机构为内审监察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内审监察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监察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内部审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内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二)回避性原则: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实行审计回避,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

(三)职业道德原则: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四)保密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执行业务中知道的商业秘密。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

(五)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原则: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保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六)廉洁性原则: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洁的纪律规定。

第七条内审监察部设负责人一名,设专职审计人员若干。必要时,可在公司范围内抽调各类业务骨干组成联合审计项目组。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监察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经验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具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内审监察部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专家服务,并对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服务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章审计职责及权限

第十一条内审监察部可在公司下列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控股公司(包括各职能部门)。

(二)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三)驻外办事处和分公司。

(四)经总裁批准的其他关联公司。第十二条内审监察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内控审计。

第十三条内审监察部根据公司管控需求,确定年度例行审计事项和具体要求,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审计。

第十四条当发生重大投资事项、签署重大经济合同或有重大经济问题时,经公司讨论决定,内审监察部可随时审计。

第十五条当发生管理人员离任、调任及需要专项审计时,内审监察部依据公司的授权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内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定执行审查与监督,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内控审计、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和专项调查。

(一)财务审计:对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的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审查,对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情

况进行监督评价。财务审计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效益审计、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

(二)内控审计:包括对风险管理、控制环境、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五个要素开展审查和评估,重点关注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采购和销售环节、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事项。

(三)责任审计: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实际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采购、销售、生产制造等部门负责人任期内的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情况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责任、管理责任、绩效责任和法纪责任。离任(离职)审计原则上应于相关经济责任人离任、离职前进行审计。内审监察部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作为责任人任免、升职的依据。

(四)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的专项审计,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审计、合同审计等。

1、工程项目审计:主要是对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包括大修理)等工程项目的管理情况、签证流程、竣工验收、工程款项支付等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工程结算审核委托专门的外部审价机构执行的,应报内审监察部门备案,内审监察部应行使监督的职能。

2、合同审计:主要对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合同交易前的询价、谈判、评审过程及合同执行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公司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进行价格审核。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公司认为重大的合同,应参与合同前期审查。

3、其他:主要是指公司领导交办的临时事项。

(五)专项调查:主要内容是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或公司决策层希望通过检查核实后进行决策、解决和处理的专题调查。专题调查应出具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内审监察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与审计有关的各项资料。第十九条内审监察部有权使用公司信息系统中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查询功能。第二十条内审监察部有权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参加财务管理和经济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有权要求公司

各系统及部门制定的制度、业务操作流程、通知及对现行规定的更改抄送内审监察部。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查阅有关合同等文件资料等,检查资金和资产实际状况,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被审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对内部审计事项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料、相关人员的访谈表、调查表,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确认。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检查审计整改的执行情况。

(七)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请公司领导做出制止决定。

(九)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干扰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到有关的资料,经董事长、总裁或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第四章审计证据及底稿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底稿中。

第二十三条审计证据是内审监察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

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二)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是否确实存在的取证签证单。

(三)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

(四)其他证据。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五条审计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内审监察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后两个月内,根据公司部署和公司经营的需要,确定审计重点,编制提交下一年度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请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内审监察部根据工作要求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关键内容。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立项依据: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裁下达的审计项目,通过办公系统或相关文件流转至内审监察部安排审计。

(二)相关部门或所属子(分)公司委托的审计项目,以审计委托书的形式流转至内审监察部,经内审监察部审核后认为确属审计范围的安排审计。

(三)内审监察部根据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自行立项。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准备阶段:

(一)根据内部审计立项,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审计人员成立内部审计小组。

(二)内部审计小组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至被审计单位,经董事长、总裁批准的特殊事项审计除外。

(三)内部审计小组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事项相关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分析收集的相关审计资料,拟定详细的审计方案,报经内审监察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必须向内部审计小组承诺审计期间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第三十条内部审计实施过程:

(一)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内审监察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编写审计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第三十一条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一)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披露审计发现的问题,客观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各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在报送内部审计报告前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内部审计小组的审计情况反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对于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经核实后对内部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由内审监察部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抄报公司有关领导。

(二)被审计单位或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自收到内部审计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整改情况反馈的书面报告。

(三)根据公司有关领导签批意见及相关部门提交的整改报告,如有必要,可进行后续专项审计。

(四)凡下达审计决定书的,需报经董事长、总裁签批。

第三十二条建立内部审计档案:

(一)内审监察部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做到案结卷成,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二)内部审计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计划、审计记录、审计底稿、审计证据、内部审计报告以及整改报告等。

(三)内审监察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内部审计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内部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未经内审监察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影印、传阅、外借内部审计档案。

(四)内部审计档案应于次年6月底前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保管年

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三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监察部负责。公司根据内审监察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第三十四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如有)。

第七章奖惩第三十六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应给与表扬或奖励。内审监察部提出奖励建议,经董事长、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内审监察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

议,报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

(一)拒绝向内部审计小组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经董事长、总裁批准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二)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给公司或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内审监察部负责制定并解释,经董事会批准之后生效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