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各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 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关于切实加强金融 衍生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27 号)、《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对公司主要产品PVC、纯碱的 卖出套期保值业务。其核心目的是锁定未来产品的销售价格,防范价格下 跌风险,确保经营稳定。
第三条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必须遵守“品种相同、数量相当、期限相同、 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三同一反”原则,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氯碱 公司”)、青海发投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投碱业”)、中盐内蒙 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盐碱分公司(以下简称“盐碱分公司”)、中盐青海 昆仑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碱业”)、中盐昆山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盐昆山”),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自本单位的自有资金。 套期保值资金规模应严格控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期货持仓 时间不得超过12 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 期,不得使用个人或其他单位账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对本办法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 应公司的业务运作和规范内部控制需要。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为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公司年度套期保值方案;
(二)审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管理制度;
(三)授权董事长或相关人员在审批额度内具体执行;
(四)监督和检查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成 员包括分管营销业务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 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管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 行职责:
(一)审核公司年度套期保值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监控业务执行过程,控制风险;
(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四)审议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是业务执行机构, 由公司财务资产部、营销部、法务审计部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收集汇总各子公司套期保值计划;
(二)执行已审批的交易指令;
(三)负责资金调拨与结算;
(四)跟踪市场变动,及时报告风险;
(五)整理保管相关档案。
第九条公司法务审计部是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机构,负责定期或不定
期对业务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合规性与风险控制情况,并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授权与审批流程
第十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实行年度方案审批与单笔交易授权相结合 的管理模式,董事会和股东会依据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制度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每年第四季度,各子公司根据次年生产经营计划及风险敞口, 拟定下一年度的套期保值年度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品种、规模、 止损限额、预计占用资金等。年度方案报公司工作小组汇总并经相关会议 审议后,报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在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年度方案额度内,月度计划及周度 计划的具体执行由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审批。超出年度方 案的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需重新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所有审批文件、交易记录、风险评估报告等应形成书面档案, 妥善保存。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品种与工具限制
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大宗商品(如PVC、 纯碱)。禁止从事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及场外高风险衍生品交易。
第十五条规模控制
套期保值业务的规模(包括持仓量、保证金占用等)不得超过董事会 批准的年度方案上限,且不得超过现货对应规模的85%。
第十六条资金管理
套期保值业务所需资金纳入中公司整体资金计划,使用自有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严格控制保证金比例,防范强
行平仓风险。
第十七条合规管理
所有套期保值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确保交 易背景真实、合规。
第五章风险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风险种类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差风险、 资金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断电风险。
第十九条风险控制措施
(一)市场风险控制:每日跟踪期现货价格走势,采用动态套保策略, 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套保比例,降低市场风险。
(二)基差风险控制:实时跟踪PVC、纯碱产品的基差波动,避免在 基差处于极端区间时建仓,不盲目做卖出套保,可等待基差回归合理区间 再操作。
(三)资金风险控制:预留不低于保证金总额30%的备用资金,应对 追加保证金需求;严禁将募集资金、信贷资金用于套保业务,定期核查资 金使用情况。
(四)流动性风险控制:优先交易大连商品交易所PVC 主力合约、郑 州商品交易所纯碱主力合约及成交量排名前3 的合约,流动性较低的合约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交易。
(五)操作风险控制:建立“决策-操作-风控”三级分离机制,交易 方案岗、交易员、风险监控岗职责分离;设置交易权限与额度限制,所有 交易操作留痕,定期开展合规检查。
(六)合规风险控制:严格遵守《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套保规模不突破董事会授权上限;定期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套保
业务开展情况,重大盈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断电风险控制:安装UPS(不间断电源)预防断电。
第二十条报告制度
(一)日常报告:
1.周度计划:各子公司每周五下午收盘后向公司工作小组报送下周套
期保值计划,并于周六上午11:00 前报送当周套期保值执行情况。公司工
作小组每周一开盘前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报送上周整体套期保值业务执行
情况以及当周套期保值计划。
2.月度计划:各子公司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向公司工作小组报
送当月套期保值业务执行情况及下月套期保值计划。公司工作小组于每月
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报送当月套期保值业务整体执
行情况及下月套期保值计划。
(二)定期报告:公司工作小组每月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每季度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计划执行情况(营销部负责)、
风险监控结果(法务审计部负责)、盈亏状况(财务资产部负责)等。
(三)重大事项报告:当出现重大亏损、被强制平仓、交易对手违约
等情形时,工作小组须立即启动应急程序,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信息隔离与保密
第二十一条所有参与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及知情人均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的交易策略、头寸、盈亏等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二条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结算、风控、审计等岗位应职责分
离,形成有效制衡。
第二十三条禁止公司内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
或为他人提供建议。
第七章应急处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当发生以下重大风险情形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
(一)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剧烈波动,账户出现重大亏损;
(二)交易系统出现重大故障;
(三)交易对手方发生违约或信用危机;
(四)公司自身现金流出现重大问题;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应急处理由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决定,工作小组具体执行。 首要原则是控制损失、降低风险暴露,并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套期保值业务所有环节的文件、资料均应作为重要业务档 案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5 年。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授权文件;
(二)套期保值方案、风险评估报告;
(三)交易指令记录、成交确认书、结算单据;
(四)内部报告、审计报告;
(五)相关合同、协议。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应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日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