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股票简称:大东方股票代码:600327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组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设立股东大会会务组具体安排本次股东大会各项事宜。
二、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根据《大东方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的公告)的要求,在2025年11月11日10:00—16:00期间,提供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参会登记。
三、为保证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必请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按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携带参会资格登记资料,提前到达会场登记参会资格并签到。未能提供有效参会资格登记资料并办理签到的,不得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除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鉴证律师、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四、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同时须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会议秩序。
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如需发言,应提前进行登记,由主持人安排发言。股东提问应举手示意,并按照会议主持人的安排进行。发言及提问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发言及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案,每位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议案表决开始后将不再安排发言。
六、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需按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的具体操作程序在规定的交易时段内进行投票。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按其所持公司的每一股份享有一份表决权,在表决票上按要求逐项填写表决意见。会议由两名股东代表及鉴证律师计票、监票。
七、股东大会期间,请参会人员将手机关机或调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照及录像。
八、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向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发放礼品。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召开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投票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会议时间地点:
1、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3日14:00在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7日?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乃机先生?会议的安排:
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登记签到(13:45-14:00)
二、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开始
三、宣布股东大会现场出席情况及会议须知
四、推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票清点小组计票、监票人员
五、审议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及新增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逐项表决方式审议下列子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2.06《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07《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3、《关于核销对子公司其他应收账款的议案》
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投票表决
七、清点小组统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并宣读结果
八、现场会议结束
九、合并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结果
十、律师出具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鉴证意见
十一、主持人宣读决议,并宣布会议结束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一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事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结果为准),授权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大东方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新增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1)。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3日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二
关于修订及新增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持公司制度与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及监管规定有效衔接,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修订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制定),其中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修订(制定)公司治理制度子议案如下:
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6、《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大东方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新增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1)及相关制度全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提请各位股东对上述子议案以逐项表决方式进行审议。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3日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三
关于核销对子公司其他应收账款的议案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九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和九届九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对子公司其他应收账款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对确认无法收回、且母公司在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84,541,001.13元予以核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拟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概况
(一)本次拟核销的其他应收款金额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将确认已无法收回、且在以前年度母公司报表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控股子公司南通海门大东方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门大东方百货”)其他应收款合计84,541,001.13元在2025年度予以核销。
(二)本次核销的主要原因
“海门大东方百货”于2010年12月成立,于2019年10月闭店停业,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大东方关于控股子公司闭店停业的公告(临2019-028)》。
近日,公司获悉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裁定宣告“海门大东方百货”破产并终结“海门大东方百货”破产程序。
根据上述情况,公司确认对“海门大东方百货”的其他应收款已无回收的可能性,依据会计准则及税法的相关规定,将对“海门大东方百货”的其他应收款84,541,001.13元进行核销。
(三)核销资产的后续管理
公司对已核销的上述其他应收款建立备查账目并归档管理,做到账销案存,防止有关责任线索灭失。
二、本次核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母公司报表已于以前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不会对公司2025年度母公司报表损益产生影响。对2025年合并报表净利润无影响,增加少数股东权益25,362,300.34元,减少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25,362,300.34元(具体数
据以经审计后的年度报告为准)。本次核销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规定,符合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的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核销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核销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核销依据充分,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本次核销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事宜。
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