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方”或“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障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向证券事务管理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期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书面保密承诺等。
第十三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事务管理职能部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亦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经2025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编号:豁20【】-XX
| 申请单位/部门 | ||||
| 申请人 | 申请时间 | |||
| 暂缓或豁免事项类别 | 暂缓□豁免□ | |||
|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包括方式、所涉文件类型、信息类型) | ||||
|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仅暂缓披露填写) | ||||
| 内部审核程序 | ||||
|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 ||||
|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 ||||
| 是否填写内幕信息登记表 | 是□否□ | 知情人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是□否□ | |
| 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分管领导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意见 | ||||
| 董事长意见 | ||||
| 登记人 | 登记时间 | |||
| 暂缓披露事项的后续处理情况(仅暂缓披露填写) | ||||
| 审批人签字: | 批准时间: | |||
| 经办人签字: | 办结时间: | |||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目录
| 序号 | 申请单位/部门 | 申请人 | 申请时间 | 内容简述 | 事项类别(暂缓/豁免) | 内部审核程序 |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 缓\免披露登记时间 | 登记人/审批人 | 后续披露时间/审批人 | 后续披露公告编号 |
| 豁20【】-XX |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内幕信息事项(注1):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名称(签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所在单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注2) |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 知悉时间 | 知悉地点 | 知悉方式(注3) | 内幕信息内容(注4)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5)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注6) |
本“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名即表示同意履行如下保密义务和承诺事项:
①本人已知悉法律、法规对内幕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并保证本人所填写的以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②本人对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③本人如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除接受“大东方”股份对该违规收益的追缴、追责处罚外,本人同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公司简称:大东方公司代码:600327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