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高电气(600312)_公司公告_平高电气: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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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12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章年报编制工作第三条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上市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同时,公司可应要求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

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上市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第八条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

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中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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