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9证券代码:400215 证券简称:商业城5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6月13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6月5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河法院”)于2025年5月28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名称: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告
名称: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百货”)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号、216号的商百大楼抵偿原告债权92,173.9952万元,房产所有权自裁定送达原告时起转移给原告。按照盛京银行等方的要求,为维持商百大楼稳定运营,自2023年9月26日起,商业城百货仍在商百大楼内运营管理。由于双方对管理和使用商百大楼费用未达成一致,盛京银行向沈河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暂计2,000万元(最终占用费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沈河法院于2025年5月28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使用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216号的八处房产的时间为2023年9月26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被告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支付占用使用费16113855.29元,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给付。
二、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为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与被告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交接上述八处房产的交接过渡期,该过渡期间被告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不支付使用费用。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7800元,由被告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依据《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在商百大楼交接完成后,商业城百货将不再继续经营商百大楼。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民事调解书》有利于推动解决商业城百货与盛京银行就商百大楼使用费纠纷,有利于确定商业城百货在2023年9月26日以后使用商百大楼进行经营的收益和成本情况。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协议书》后续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已通过沈河法院与盛京银行达成调解,公司将按照《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推进后续执行。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公告审计涉及事项的后续具体执行的进展情况,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调解书》。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8日
